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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水利部
【发文字号】 办建管[2010]66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1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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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投资计划管理。研究制定水利投资计划精细化管理指导意见,做好投资计划安排与重大规划、项目前期工作以及预算管理的衔接,提高工程建设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的科学性,确保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水利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严格建设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强化节(结)余资金的管理。加强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责任单位:规划计划司、财务司、建设与管理司、直属机关党委、水规总院)
  
  (四)督促地方落实好投资。根据旬报中反映的情况,加强对地方配套投资落实不到位、建设进度滞后省份的监督检查,及时督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将扩大内需水利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与年度投资安排挂钩。(责任单位:规划计划司、财务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
  
  三、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
  
  (一)规范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出台《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做好两个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贯彻实施和培训工作。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并发布简明标准文件和其他合同类型施工招标文件。(责任单位:建设与管理司、政策法规司)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研究建立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及相关管理办法,规范评标专家行为,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并制定管理办法。积极探索招标投标电子化建设,开展电子招标调研活动,选择项目进行试点。推进有形市场建设,对水利工程建设有形市场进行摸底,适时组织调研,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相关指导意见和办法。(责任单位: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安全监督司、驻部监察局)
  
  (三)严查招标投标违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和备案管理;严格执行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实名举报实行反馈和回复制度;加大对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责任单位:建设与管理司、驻部监察局、直属机关党委、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水电局)
  
  四、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管理
  
  (一)规范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结合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农村饮水、灌区配套与节水改造、水土保持、农村水电等工程实际,加强对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项目法人组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质量控制等重点环节,特别是小型面上水利项目施工组织管理形式的调查研究,出台相关管理规定,规范建设管理;加强建设管理能力建设,开展业务培训,培育发展专业化的水利建设管理队伍,组织开展项目代建制试点。(责任单位: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
  
  (二)加强水利建设市场资质管理。做好水利建设市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完善市场动态监管和清退机制。(责任单位:建设与管理司、水资源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水规总院)
  
  (三)加强建设监理管理。修订《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着力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强化监理行为监管,督促监理单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现场监理力量。加强水利建设监理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素质和实际能力。(责任单位:建设与管理司、政策法规司、水资源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水规总院)
  
  (四)加强合同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推行按照项目属地和行业管理原则建立合同备案制,建立健全合同订立和履约监管机制,根据不同工程类型和特点,科学制订合同条款,督促水利工程参建各方依法严格做好合同签订和履约工作;防范水利工程建设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责任单位: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
  
  (五)严格组织验收工作。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按照规定的权限组织验收工作。严格验收条件,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保证投资效益尽早发挥。(责任单位:建设与管理司、办公厅、规划计划司、水资源司、财务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直属机关党委、水电局、移民开发局、水规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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