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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监察工作。开展水利工程建设专项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加强对水利建设领域重点项目、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力度。(责任单位:驻部监察局、规划计划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水电局) (四)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按照中央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大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的通知》(中治工发〔2009〕13号)要求,落实办案责任制、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和查办案件情况旬报制,坚决查处水利建设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加强对典型案件的剖析,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且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责任单位:驻部监察局、办公厅、规划计划司、财务司、人事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直属机关党委、水电局) 九、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环节多、战线长、范围广、数量大,各有关司局和单位要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重点,抓住几个突出方面进行治理,力争在治理项目决策、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等突出问题和推进信息公开、案件查办等方面取得突破。 (二)深化改革,创新思路。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本上要靠深化改革、创新制度、建立机制。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真总结经验,借鉴先进做法,探索有效手段,以改革的办法和创新的思路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着力解决影响水利建设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三)统筹协调,协力推进。专项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环节多,政策性、专业性、措施配套性强,涉及到多个部门。各单位各部门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业务指导,做好职责范围内工作的同时,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发挥整体效应,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任务的落实。部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精心指导推动,把握各部门各单位工作的有机联系,统筹安排和周密部署专项治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