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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10]32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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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省应急办)
  
  45.强化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管。深入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消费者申(投)诉处理率达到100%,消费者对申(投)诉处理满意率达90%以上。加大产品监管力度,力争不出现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责任部门:省工商局、质监局)
  
  46.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继续保持“双下降”,安全生产各项指标控制在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考核目标以内。
  
  (责任部门:省安监局)
  
  47.继续办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十件实事。
  
  (1)着力帮扶困难群众就业。实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0万人,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70%、年终总就业率不低于90%,确保城镇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
  
  (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2)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新开工经济适用住房10万套,建成廉租住房1.4万套,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4万户以上,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0万间(套),完成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730万平方米以上。
  
  (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苏中、苏北农村低保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10元和155元以上。
  
  (责任部门:省民政厅、财政厅)
  
  (4)提高城乡医疗保障水平。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规定范围内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60%和60%,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
  
  (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
  
  (5)支持养老事业发展。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10%以上。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农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领取率达95%以上。新建2000个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机构养老床位数增长10%以上。所有市、县(市、区)建有一所示范性养老机构。
  
  (责任部门:省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6)加大助残力度。新建50家市、县(市)残疾人托养机构,建成500家乡镇和街道残疾人托养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根据家庭收入状况给予护理补贴。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城乡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实行免费教育。
  
  (责任部门:省残联、财政厅、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厅)
  
  (7)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从2010年春季学期起,对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寄宿生免收住宿费。按10%的比例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发放生活费补助,苏北发放普通高中助学金比例提高到在校学生总数的15%。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同时为所有一、二年级在校学生提供助学金。
  
  (责任部门: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推进文化惠民。继续开展“送科普、送戏、送电影”下乡活动,向47个财政转移支付县和黄茅老区每个乡镇送价值1万元的科普图书、4场戏,每个行政村送12场电影。新增农村有线电视用户60万户。符合条件的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率达到80%。
  
  (责任部门:省文化厅、广电局、文物局)
  
  (9)积极解决城乡居民出行和饮水安全问题。新辟公交线路100条,新增公交客运车辆1000辆,行政村客运班车通达率达95%以上。解决农村400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全面完成三年1200万农村居民改水任务。
  
  (责任部门: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10)深入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确保再脱贫100万贫困人口,提高贫困地区自主发展能力。村级运转经费村均最低保障标准提高到12万元。
  
  (责任部门:省扶贫办、财政厅)
  
  48.做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配合完成“十二五”规划建议起草工作,编制上报“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组织开展省“十二五”专项规划的立项申报、编制及衔接工作,指导各市县编制“十二五”规划。
  
  (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49.着力深化政务公开。把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做到在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全覆盖、所有行政权力事项全覆盖、网上行政监察全覆盖。全面完成县(市、区)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运行。
  
  (责任部门:省监察厅、法制办、经济和信息化委)
  
  50.加强廉政建设。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继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和“小金库”等专项治理。各级行政机关因公出国人数在上年基础上压缩10%。各级行政机关一律不得新建(购置)办公楼,不准建设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楼堂馆所。深入推进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其中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比例不低于30%。
  
  (责任部门:省监察厅、发展改革委、外办、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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