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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3-02
【实施时间】 2010-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4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要求,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8〕7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以保障人民健康为宗旨,继承创新为主线,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策保障,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全面推进中医药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在全市建立起城乡统筹、发展均衡、功能完善、特色鲜明、与群众需求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体系,中医药服务能力和可及性明显提高,对外影响力和辐射力明显增强,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基础条件较大改善,确立区域性中医疾病防治中心地位,全市中医药综合实力位居全省前列。
  
  二、进一步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
  
  (一)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资源,形成以宁波市中医医院为龙头,各县(市)区中医医院和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科为骨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科为重要力量,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和中医门诊部(诊所)为网点,融合预防、治疗、康复、保健为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
  
  (二)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群众健康的需求,切实加强对中医医疗机构的政策引导和扶持,重点办好一所已有的中医医院。中医医院的规模、服务功能应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的《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的要求。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及领导班子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均不低于60%;临床科室负责人中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或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的比例也应达到60%以上,确保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并应加强对基层医疗单位的中医药业务指导,体现中医药服务的公益性。
  
  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应按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和《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设置中医科、中药房和床位数不低于医院标准床位数5%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床,并完善人员、用房、设备配置和各项规章制度建设。
  
  (三)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社区卫生服务和乡镇卫生院中医药设置要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都要设置中医科,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药诊疗器具和必备中药,能够提供中医药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有条件的应加强中医药特色专科建设;鼓励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都能够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
  
  (四)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中医药服务领域,对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大型中医医疗保健康复机构在医疗保险政策、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享受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依法开办传统特色明显的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按有关规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
  
  三、切实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
  
  (一)推进中医“三名”战略。按照国家重点建设中医院建设目标和省级中医“名院”建设标准,全市重点建设好3~5所特色优势明显、管理规范的中医“名院”,并推动中医医院发展计划的实施,促进整体发展。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和综合医院示范中医科建设,形成中医“名科”群体,争取有5~6个中医药特色专科(专病)在全省同领域居领先地位。开展“名中医”评选和带徒工作,建立各级名中医推荐评选、考核和管理制度,争取市级及以上名中医达到30名左右、中青年名中医和基层名中医达到60名以上。
  
  (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实施中医优势病种拓展计划,在全市遴选和推广应用30个以上疗效确切、技术规范、水平先进的中医优势病种,制定诊疗规范,发挥诊疗优势,促进中医药临床特色优势标准化建设。实施社区中医药服务示范单位创建计划,抓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重点区、示范中心创建活动,全面提高城乡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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