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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证明性文件; 3.制剂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 4.制法和工艺规程; 5.药学研究资料: 5.1.处方、制法研究资料及修订说明, 5.2.质量标准的修订说明、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5.3.稳定性研究资料, 5.4.三批样品自检报告书; 6.说明书及修订说明; 7.其他资料; 8.质量标准、工艺规程和说明书电子文档。 (二)申报资料说明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 包括本制剂的原始批件及其附件,有效期备案批件及其附件,换发批准文号文件或批件及其附件,补充申请批件及其附件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 包括申请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正、副本及其变更页复印件。 委托进行研究的,还应提供与受托单位签订的合同以及受托单位必要的资质证明。 化学原料药和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提取物需提交相应批准证明文件。 3.制剂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 是指申请人自取得该品种现制剂批准文号以来的有关情况,包括累积配制批次、总量,接受药监部门抽检的批次及结果,针对抽检不合格的情况如何处理,临床使用中收集到的制剂不良反应。 4.制法和工艺规程: 制法原则上应与批准时保持一致,并需同时提交与之对应的配制工艺规程。如与取得该制剂批准文号时有改变的,须按变更批准时间列出历次变更项目及内容,并提供补充申请批件。 配制工艺规程应具体描述每个单元操作过程,明确制备工艺中的主要技术参数(如温度、压力、相对密度、出粉率、出膏率、灭菌方法等)。鉴于制药技术和设备的发展更新,在不改变其物质基础的前提下,变更浓缩、过滤、制粒、包装等所用设备的,应当提供变更前后的制剂质量对比试验资料。 5.药学研究资料: 除有特殊要求外,2007年1月1日之后批准配制的中药制剂不需进行标准整顿,不需提交此项资料。 5.1.处方、制法研究资料及修订说明: 需对处方、制法进行修订的品种,应按照附件一的相关技术要求完成研究,提交相应研究资料。仅对原有批准内容进行格式调整的,需提交修订说明,指出变化的具体内容。 5.2.质量标准的修订说明、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需对质量标准进行修订的品种,应按照附件一的相关技术要求完成研究,提交相应研究资料。来源于国家药品标准的结论,需提交相关文献资料,并阐述理由。 5.3.稳定性研究资料: 标准整顿研究工作中涉及处方、制法等变更的品种,应提供3批制剂样品至少3个月的加速试验资料和长期稳定性试验资料。 5.4.三批样品自检报告书: 是指按附件一要求修订质量标准后,三批样品经检验符合规定的自检报告书。 6.说明书及修订说明: (1)说明书中处方、性状、功能主治或适应症、用法用量、规格、贮藏等项目的修订应符合附件一的相关技术要求,且应与质量标准中表述一致。 (2)说明书中各项目的设置符合《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 7.其他资料: 包括授权委托书及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三)申报要求 申请人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填写并打印《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表》、《医疗机构制剂临床前研究情况报告表》、申报资料封面,上传草拟的质量标准、说明书和工艺规程。同时按照上述要求准备纸质申报资料一套,按资料项目编号,以A4纸打印或复印,字迹清晰,分别附封面,单独、左侧装订,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每个品种独立装入档案袋,外贴申报资料封面。 进行集中研究的制剂品种需在完成研究后,由研究单位先提出再注册申请,其他参与单位应随后提出该品种的再注册申请,但只需提交1、2、5号资料,在5号资料中提交《集中研究结果确认表》(附件五)原件,不需再提交其他研究资料,并请在资料袋封面注明“参与集中研究”字样。 附件3: 部分原法定品种整顿意见表 序号 制剂名称 制剂名称规范为 处方制法统一为 医疗单位制剂规程 中国医院制剂规范 1 复方乳酸搽剂 复方乳酸涂剂 复方乳酸搽剂 医疗单位制剂规程 2 氢化可的松二甲亚砜搽剂 氢化可的松二甲基亚砜溶液 氢化可的松二甲亚砜搽剂 中国医院制剂规范 3 氧化锌油 氧化锌擦剂 氧化锌搽剂 整顿过程中另行制定 4 呋喃西林溶液 呋喃西林溶液 呋喃西林冲洗剂 整顿过程中另行制定 呋喃西林溶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