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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1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4-12
【实施时间】 2010-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5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苏州市经济协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七)能源处
  
  在省能源局的工作指导下,研究提出全市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全市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新能源、抽水蓄能、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火电(含热电联产)、核电、天然气发电、煤炭清洁利用发电以及电网发展的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电力体制、油气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审核和转报由省发改委、国家发改委或国务院审批、核准的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权限内审批、核准、备案的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
  
  (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拟订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战略、规划,提出利用外资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目标及政策;按照权限核准、审批和审核转报外商投资项目、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等国外贷款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负责进口设备免税确认;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指导、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开发区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参与开发区设立审核和政策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我市与外国友好城市的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九)区域经济处
  
  组织拟订区域发展、县域经济发展、海洋经济发展、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建设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区域重大生产力布局建议,研究、协调区域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策划和推进区域重大项目;组织拟订促进沿江和沿海经济发展的规划与政策;推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流域治理,拟订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保护的政策,参与制定土地政策;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整治、地质勘探、水资源平衡规划、计划;负责以工代赈工作;组织和协调我市参与长江三角洲地区合作与发展工作;承担我市参与长江三角洲地区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市对接全省沿海开发的工作。
  
  (十)农村经济处
  
  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编制并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综合协调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推进城乡一体化、农业现代化相关政策建议;审定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气象等专项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审批、核准、备案和审核转报农业、林业、水利、滩涂、海洋渔业、气象等方面的建设项目;参与编制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及其项目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农业重大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业生产资料的引导和调控工作。
  
  (十一)工业处(高技术产业处)
  
  综合分析、协调工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市工业经济的发展战略;组织实施综合性产业政策,研究提出政策建议;统筹工业发展规划与有关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规划战略产业、支柱产业及重大生产力布局,组织重大特色产业基地建设;负责审批、核准、备案和审核转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与审核境外工业投资项目;牵头负责工业方面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审核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拟订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新兴产业、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规划、组织、协调推进创新型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统筹科技及信息化规划的衔接平衡;组织实施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新兴产业关键技术、成套设备研制开发和产业化示范工程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负责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和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协同推进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建设工作;负责审批、核准、备案和审核转报高技术产业项目和自主创新项目;管理归口的高技术产业发展资金;负责科技成果创新和产业化工作,推动新兴产业形成和发展。
  
  (十二)服务业处(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拟订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提出全市服务业年度工作重点和发展目标,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发展服务业的建议;负责全市服务业重点项目管理,协同做好服务业有关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备案和转报工作;负责制定服务业年度目标和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负责商务服务业、会展业的规划和推进工作,指导推进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和总部经济、楼宇经济的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服务业行业标准,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使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承担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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