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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将有关金融运行管理职责划给市政府办公室。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强化的职责 1.加强财税管理职责,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建议。 2.加强预算和税政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严格监督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估和审查。 3.加强财政管理体制建设,完善市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增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4.加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生态保护区的支持力度。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5.加强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全市各级政府间、政府与企业间的利益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全市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6.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市级文化企业和地方金融企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主要职责 (一)切实履行财税调控职责,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与县级市(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政、税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和执行全市财政、税收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相关政策;改革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指导县级市(区)财政部门业务工作。 (三)负责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拟订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拟订地方性税收立法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审议上报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草案。 (四)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职责。负责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市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五)研究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和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负责制定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六)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负责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参与全市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 (七)组织制定国库管理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市分库业务工作;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并监督管理。 (八)负责市级财政各项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拟订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有关部门的财务决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