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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深圳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号)的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入户我市的,适用本办法,但调入市外干部、引进海外留学人员、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调员工包括招工和调工。 对在深圳市外已就业并办理正式招工手续,且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人,按调工办理;对未就业、无工作关系,但符合《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的技术技能人员迁户核准条件或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迁户审批条件的人员,按招工办理。 第四条 招调员工工作应遵守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并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相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招调员工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和实操测试。 第六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劳动(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劳动部门”)依照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原则分别办理我市招调员工有关工作。 第二章 立户登记 第七条 在本市注册的法人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经工商年检合格的,可以申请办理招调员工立户: (一)上一年度纳税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出口创汇额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三)经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 (四)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或高新技术开发项目需要招调相关人才的企业。 第八条 未达到招调员工立户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需引进持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以及企业生产急需的其他特殊人才的,应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引进。 第三章 招调员工条件 第九条 拟招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五)已在我市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六)所从事的职业或所学专业与用人单位拟安排的职业对口; (七)申报招调前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12个月以上,但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持有深圳市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以下简称“持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除外; (八)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九)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十)不属于正在接受监察、纪检、司法部门调查的人员,正在被执行刑事处罚的人员,或者仍处于处分期内的人员。 第十条 已婚的拟招调人员,其配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三)年龄在35周岁以下(如本办法对拟招调人员年龄有放宽规定的,其配偶年龄也可相应放宽); (四)不属于失业人员; (五)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六)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申请招调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核准下达计划指标: (一)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 (二)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 (三)具有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