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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2.2.4对已通过指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安全关键件,认证委托人在向指定检测机构提交相应检验报告原件,指定检测机构核查认可后,可不送相应的安全关键件。 3.2.2.5型式试验结果确认后,检测机构应按认证委托人要求处置试验样机和/或相关资料。 3.2.3型式试验项目及要求 3.2.3.1直联轮式拖拉机型式试验检验项目为GB 18447.1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皮带传动拖拉机型式试验检验项目为GB 18447.4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3.2.3.2已获得指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安全关键件,当安全关键件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经指定检测机构核查确认后,相同的安全关键件不重复检测。 3.2.3.3型式试验依据GB 18447.1和GB 18447.4规定的试验标准和要求进行。 3.2.3.4型式试验前,检测机构应确认检验样机是否符合本规则3.2.2条的规定,并按认证机构要求核查型式试验样机主要技术规格。 3.3初始工厂审查 初始工厂审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初始工厂审查内容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认证机构负责实施工厂审查并对工厂审查结果负责。 3.3.1 产品一致性检查。 3.3.1.1认证机构应在生产现场从每个认证单元至少抽取一台与型式试验相同型号的产品对照型式检验报告进行一致性检查,安全关键件及一致性检查清单见附件2。 3.3.1.2 如检查发现与型式试验报告有重大差异时,应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必要时进行抽样检测),在完成整改后再进行工厂审查。 3.3.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3.3.3审查时间 工厂审查人日数根据认证委托人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一般每个工厂为3至8个人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4.1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当所有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型式试验通过; 若有检测项目不合格,可允许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检测,重新检测合格后,型式试验通过。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仍不合格的,型式试验不通过。 3.4.2初始工厂审查结果的评价 当审查结果无不符合项时,工厂审查通过。 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限期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确认合格后,工厂审查通过。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仍不合格,工厂审查不通过。 3.4.3认证结论的评定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均通过,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内容应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要求。 3.4.4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认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主要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认证证书制作时间。在一般情况下,认证时限不超过90天。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30天(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10天,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工厂递交有效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认证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 3.5 获证后的监督 一般情况下,在获证后认证证书有效期内,从下一年度开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产品抽样检测。 3.5.1产品一致性检查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现场对每个认证单元至少抽取一个型号规格的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 3.5.2 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获证后,每年抽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部分内容进行工厂监督审查,其中第3、4.1、4.3、4.5、5、9条为必查项目, 4年内的监督审查范围应覆盖《拖拉机强制性产品认证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全部内容。 3.5.3获证后监督的分类管理 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信用情况及产品合格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分类结果,增加或减少监督频次,必要时进行产品抽样检验。 3.5.4监督时间 每个工厂的每次监督时间一般为1至4个人日。 3.5.5监督结果的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