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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监督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果监督不合格,则应根据具体情况按本规则4.4条对认证证书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 4认证证书的维持和变更 4.1认证证书的维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ODM认证证书有效期与ODM协议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根据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结果确定。 4.2认证证书的变更 4.2.1扩大获证产品范围 4.2.1.1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扩大获证产品范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资料(申请时,可不提交原申请已提交的有效资料)。 4.2.1.2在已获证的认证单元内扩大认证产品范围时,必要时,认证机构应安排产品检测或工厂审查。 4.2.1.3在已获证的认证单元外扩大认证产品范围时,认证程序同初次认证程序,工厂审查减免与已获证产品相同的体系内容。 4.2.1.4符合要求后,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4.2.2缩小获证产品范围 4.2.2.1通过获证后的监督等渠道证实获证范围内部分产品不再符合认证要求,认证机构应取消该产品的认证资格,缩小认证证书获证产品范围。 4.2.2.2当获证组织自愿申请注销部分获证产品时,认证机构应缩小获证范围。 4.2.2.3缩小获证产品范围后,认证机构应换发认证证书。 4.2.3认证证书有关名称、地址等内容的变更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认证证书有关名称、地址等内容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文件,认证机构根据变更内容,采取书面确认、工厂补充审查、型式试验等方式进行确认,符合要求后换发认证证书。 4.3 复评换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申请办理。复评换证程序及内容原则上按本规则3.2、3.3、3.4执行。 4.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应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执行。 5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5.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准许使用的认证标志样式为:(略) 5.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限制 本规则覆盖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5.3加施方式和位置 可以采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也可采用模压、铭牌印刷等方式。 采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时,认证标志尺寸为45mm。采用模压式或铭牌印刷时应按批准的位置加施标志。 6收费规定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同一工厂认证单元划分表 认证产品 单元 序号 认证产品单元 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的轮式拖拉机 1 皮带传动 功率≤14.71kW(20马力) 2 功率>14.71kW(20马力) 3 直联传动 功率≤14.71kW(20马力) 4 功率>14.71kW(20马力) 以多缸柴油机为动力轮式拖拉机 5 功率≤18.40kW (25马力) 说明: 1、申请认证的产品名称一般应采用通用名“拖拉机”或“轮式拖拉机”。 2、申请认证产品型号中的功率和型式代号一般应符合JB/T 9831,应与产品实际技术规格相符。 3、同一型号拖拉机,若功率范围跨二个认证单元,按最大功率划分单元。 4、申请认证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其设计技术规格至少应在以下方面保持一致,否则,应按不同型号规格的产品申请。 1)机架型式:如无架式、全架式、半架式等; 2)传动型式:如皮带传动、直联传动等; 3)驱动型式:如二轮驱动、四轮驱动等; 4)发动机缸数; 5)发动机标定功率(12小时)、标定转速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大于110%; 6)变速箱型式、档位数; 7)驾驶室、安全架配置。 附件2:轮式拖拉机产品安全关键件及一致性检查清单 序号 名称 一致性检查内容 1 整机 铭牌和标记、结构型式、主要技术规格 2 安全关键件 发动机 结构型式、型号、主要技术规格、生产厂 3 传动系 结构型式、主要技术规格 4 制动系 结构型式、主要技术规格 5 转向系 结构型式、主要技术规格 6 行走系 结构型式、主要技术规格 7 车架 结构型式 8 消声器 主要技术规格 9 风窗玻璃 CCC认证标志及证书 10 燃油箱 外形、主要技术规格 11 液压系统 安全阀调定压力、液压油管型号规格 12 安全架 结构型式、主要技术规格、生产企业 13 安全带 结构型式、主要技术规格、生产企业 14 驾驶室 结构型式、主要技术规格、生产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