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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0年第16号
【颁布时间】 2010-04-29
【实施时间】 2010-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2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0年第16号--关于发布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强制性认证新版实施规则及有关要求的公告

[接上页]

  4.2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5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5. 例行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例行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例行检验程序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应保存检验记录。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例行检验允许采用经验证的等效快速方法进行。例行检验项目由工厂根据需要确定,除非采取了其他措施予以保证外,至少应包括:
  
  a) 驻车制动;
  
  b) 行车制动;
  
  c) 安全防护装置;
  
  d) 电器线路连接及布置;
  
  e) 灯光信号装置;
  
  f) 安全标志。
  
  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6.1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检定或校准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设备检定或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6.2必要时,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当发现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功能失效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隔离和处置及纠正措施要求。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不得使用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不合格原材料和零部件生产、装配产品。对出现重复、批量和严重的不合格,应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产品不合格,工厂应按国家“三包”规定处理。
  
  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产品“三包”、用户投诉及纠正措施的记录。
  
  8. 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 认证产品一致性控制
  
  9.1工厂应对批量生产的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样机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获证产品及安全关键件和材料应与型式检验报告和经认证机构确认的参数保持一致。
  
  9.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产品一致性检查至少每年一次,并覆盖所有的认证产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措施。应保存产品一致性检查及相关记录。
  
  9.3工厂应建立并保持产品关键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变更控制程序,变更控制程序应包括产品变更评审、验证、申报和实施等相关内容。认证产品的变更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0.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每台出厂的拖拉机,应随机提供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三包”凭证、备附件和随机工具清单、装箱单。
  
  注:
  
  [1] 轮式拖拉机定义见GB/T6960 拖拉机术语。
  
  [2] 工厂是指对认证产品最终制造、装配和/或试验以及加施认证标志的场所。
  
  [3] 国家指定检测机构指国家指定的拖拉机CCC认证指定检测机构。
  
  附件2:
  
  小型轮式拖拉机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主要修改内容及说明
  
  
  
  
  
  条款
  
  标题
  
  修改情况
  
  
  
  3.1.1
  
  认证单元划分
  
  增加产品名称、型号及同型号产品一致性要求。
  
  
  
  3.1.2
  
  申请文件
  
  1、因CCC认证证书不再标注产品商标,申请文件中删除了商标注册证书要求。
  
  2、原“工商注册证书”改为“认证委托人、制造商及工厂的工商注册证书”。
  
  3、对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或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有关合同的要求按《强制性管理规定》做了修改。
  
  
  
  3.2
  
  型式试验
  
  1、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2、增加了基本程序和要求,强调了实施的责任主体。
  
  
  
  3.2.1
  
  型式试验标准
  
  原GB 18447.1标准改为GB 18447.1和GB 18447.4。
  
  
  
  3.2.2
  
  样机选择原则及送样要求
  
  1、增加了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的要求。
  
  2、根据型式试验要求,增加了安全关键件送样要求。
  
  3、增加了同单元产品差异性试验的送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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