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文字号】 深建规[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4-06
【实施时间】 2010-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5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中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以及资金的监管,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包括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招标投标。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五条 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有、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应当进行招标。其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
  
  未达到前款规定限额,但使用财政性资金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市财政主管部门规定限额以上的项目,可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行简易招标。
  
  施工招标中已包含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的,不再单独进行货物招标;但施工招标仅设置主要材料、设备的暂定价的,中标后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技术标准和控制价,由中标单位按照前述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招标。
  
  第六条 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只有唯一符合条件货物供应商的;
  
  (三)必须保持原工程建设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由原货物供应商供应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应急工程、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的货物采购,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
  
  (二)招标人向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
  
  (三)招标人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四)采用资格预审的,发出资格预审文件,组织对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确定合格投标人;
  
  (五)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组织答疑与澄清;
  
  (六)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的澄清需求,对问题进行澄清答疑,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七)截标、开标、评标;
  
  (八)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九)向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公示中标结果;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一)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限额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