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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重点工业排污企业限期建成污水处理中控系统。日排放工业废水1万吨以上的化工、造纸、纺织染整、食品、制革、制药、电镀行业工业企业,限期于2010年底前建成并投运规范的污水治理设施中控系统。所有工业排污企业必须规范运行治理设施,建立健全治理设施运行档案台帐,完善实验室记录。 3.工业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集中治理项目 (1)已建污水集中治理设施的必须确保稳定达标排放。要进一步配套区内污水收集管网,完善清污分流系统,区内所有排污企业排放的废水必须确保全收集、全处理,污水处理厂必须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附件6) (2)已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必须确保区内企业排放符合接管标准。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必须自行处理达到接管标准要求方可排入污水管网,其中排放水量大于0.2万吨/日的重点排污企业必须于2010年上半年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附件6) (3)未实行集中治理的必须限期完成集中治理工作。其中,计划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的莆田华林经济开发区等32个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要在2010年底前将污水全部接入集中处理;因污水无法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而计划单独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长乐经济开发区等18个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以及南安市电镀集控中心要加快厂区建设和管网配套进度,确保于2010年底前建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并投入使用;未确定污水集中处理方式的宁德三都澳经济开发区等11个省级以上工业园区,2010年底前必须建成集中治理设施或者将工业园区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实行集中治理前,现有工业园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必须自行处理达到排入环境的标准。(附件7) (4)严格控制实行集中治理的工业废水种类。各市、县(区)政府要组织环保等部门对工业园区内所有排污企业行业性质、用排水情况、污染物排放类别、性质、数量进行认真调查、甄别,组织建设、环保部门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接纳工业园区污水进行科学论证,对电镀、制革行业等不适宜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排污企业,要责成其自行处理达到排入环境的标准,原则上不得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对确需接入的,必须专题论证;其他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者工业园区污水集中治理设施的工业企业,必须自行处理达到接管标准。 (5)加强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已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要在2010年底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对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情况实行动态监视。在建和新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建设中控系统,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4.燃煤电厂(热电厂、自备电站)脱硫工程项目 (1)规范脱硫除尘设施的运行管理。所有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要切实加强脱硫除尘设施运行管理、维护,按规定添加脱硫剂,自觉使用低硫煤,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2)确保脱硫设施投运率与脱硫效率。燃煤电厂采用湿法脱硫(海水脱硫、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的所有发电机组,月均脱硫效率不低于95%,脱硫设施投运率应达100%。采用循环流化床工艺脱硫的电厂、热电厂以及企业自备电站所有发电机组,月均脱硫效率不低于80%,脱硫设施投运率应达100%。(附件9) (3)持续推进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永安亿力热电厂限期于2010年底前建成投运脱硫设施,并按规范建成脱硫中控系统。华能福州电厂三期工程,以及永安电厂、漳平电厂等“十一五”“上大压小”新建机组,必须同步建成脱硫等环保治理设施。华电邵武电厂除特殊情况需要调峰发电外,原则上不予安排发电,确需发电时应尽量采用低硫煤。(附件10) (4)所有燃煤电厂、热电厂、自备电站要配套完善脱硫中控系统和烟气连续监测系统(CEMS)。对不正常使用中控系统(300MW以上电厂DCS系统)、CEMS系统,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5.非电行业锅炉(炉窑)脱硫工程项目 (1)规范脱硫设施的运行管理。所有钢铁烧结机、玻璃炉窑、工业企业锅炉,要切实加强脱硫除尘设施的运行管理、维护,按规定添加脱硫剂,确保达到设计脱硫效率;要配套完善脱硫中控系统,保存相关历史数据存档备查。 (2)确保脱硫设施投运率与脱硫效率。烧结机脱硫设施、玻璃炉窑烟气脱硫设施以及重点企业脱硫设施,月均脱硫效率不低于80%或者烟气SO2排放浓度不大于200毫克/标米3,脱硫设施投运率应达100%。福建炼化公司硫磺回收设施等必须确保稳定运行。(附件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