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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全面推进非电行业中小锅炉(炉窑)脱硫工程。对已建脱硫设施的,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其连续自动添加脱硫剂,确保脱硫效果持续稳定;未建脱硫设施或脱硫设施达不到要求的,要督促其限期完成建设或整改,进一步削减SO2排放量。(附件12) (二)结构减排 1.COD结构减排关停项目 加强涉水行业整治,结合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及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淘汰能耗高、污染重、效益低的落后产能,关停小造纸、小化工、小漂染、小制革等企业(生产线)。(附件8) 2.SO2结构减排关停项目 (1)加快水泥产业转型升级。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按计划在2010年度淘汰和改造(转型)落后水泥产能336.4万吨。(附件14) (2)实施小锅炉改造、淘汰。淘汰供热(供汽)服务范围内的企业自备燃煤、燃重油锅炉,集中治理、降耗减污。加快服务区外的现有中小燃煤、燃重油锅炉(炉窑)技术改造,推广使用电、气等清洁能源,拆除燃煤、燃重油小锅炉、小炉窑。加快沿海地区LNG覆盖区域的延伸推广,推进工业、民用整体清洁能源替代。(附件14) (三)监管减排 1.加强减排监测体系建设 落实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和经费保障,健全覆盖全省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网络并逐步拓展。完善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机制、体制,规范运营维护,认真抓好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验收、联网工作,重点突出数据有效性审核及使用。 2.发挥在线监控促进减排的作用 充分发挥在线监测监控作用,提升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质量和效率,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率和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实时监督企业排污情况,每日监控、每周分析、每月汇总、每季通报。对不按要求安装和联网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无故停运在线监控设备的企业,予以通报,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3.全面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 严格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管理,2010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各行业现有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发放或换发工作,严格规定排污单位允许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及排放方式、时间、动向、排污口数量与位置等。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4.开展重点排污工业行业专项整治 加强重点行业清查核查、清洁生产审核,对造纸、食品、化工、制药、纺织染整、制革、钢铁、电镀等行业实行全面防控,加密环境监察与监测的频次,勤查重罚。 5.强化减排核查督查 在持续推进减排工程的同时,对年度减排项目、已建减排设施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督查,推动减排工程建设进度,保证治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督促关停淘汰措施切实落实。 6.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进一步加大清洁生产推进力度,组织重点排污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抓好造纸、制革(含天然革和合成革、人造革)、纺织染整、电力、钢铁行业清洁生产工作。开展循环经济建设试点示范,探索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循环经济实践形式。 (四)政策减排 1.实行污水处理运营费同处理效果挂钩政策 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不符合《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要求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减当月污水处理运营费用2%;连续三个月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不符合要求的,责成城市污水处理厂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当地政府应采取措施收回运营主体的特许经营权。适时出台氨氮、总磷指标达标率同处理运营费挂钩政策。 2.实行脱硫电价同脱硫效率挂钩政策 对脱硫设施投运率达不到要求的燃煤电厂,扣减脱硫电价款并处罚款;对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海水脱硫的机组脱硫效率月均值低于95%的,采用循环流化床工艺脱硫的机组脱硫效率月均值低于80%的,按比例相应扣减脱硫电价款。对未享受脱硫电价政策的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达不到要求的,按照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予以行政处罚,并追缴排污费。 3.实行钢铁烧结机和玻璃炉窑脱硫差别电价政策 未建烧结机、玻璃炉窑脱硫设施的钢铁、玻璃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烧结机生产用电、玻璃企业全厂用电每度加价0.1元,直至脱硫设施建成并投入运行为止。对已建烧结机、玻璃炉窑脱硫设施的钢铁、玻璃企业,将其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与烧结机生产用电、玻璃企业全厂用电电价挂钩,脱硫设施投运率、月均脱硫效率达不到要求的,实行用电加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