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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实行减排设施运行评估奖惩政策 对营运情况好的给予奖励,并作为样板企业,支持其在福建污水处理产业化中扩大市场。对减排效果好的先进企业进行评比,予以表彰奖励;对减排设施运行效果差、整改不落实的企业,予以公开通报,并列入企业征信系统。 5.实行未完成减排任务的限批政策 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管网配套年度任务的市、县(区),暂停当地排放废水污染物的新扩建工业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设的除污水垃圾产业化项目外的城建项目的立项、用地、环评审批。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建设或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任务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各级国土资源、环保部门暂停其区内新建、扩建产生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用地、环评审批。对不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地方,实行必要的环保限批。 6.实行评先创优减排“一票否决”政策 对重点减排工程没有按期建成、年度减排任务没有按时完成,以及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管网配套年度任务的市、县(区),暂停当地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等的评比工作。 7.实行差别电量和替代发电政策 在保证全省总体电力电量供需平衡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已建成脱硫设施且正常稳定运行的机组发电。对超标排放的发电企业,按照电力调度“三公”管理办法扣减相应发电小时数;对不正常运行脱硫设施的燃煤发电机组,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还要视同未脱硫机组限制发电小时数。 (五)责任减排 1.进一步强化政府的减排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建立强有力的项目推进和调度机制,定期召开减排会议,解决实际困难,研究减排举措,加大减排资金投入,健全工作责任制,协调、督促、推进减排工作。要认真实施《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严格的减排工作责任追究制,对重点减排工程没有按期建成、年度减排任务没有按时完成的地方政府要严肃追究责任,撤消省授予该地方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并将有关考核情况报送组织部门。 2.进一步强化企业的污染治理责任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进行污染减排,通过减排提高生产经营水平,通过减排增强综合竞争力,通过减排体现社会责任。 3.进一步强化部门的齐抓共管责任 各部门要认真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按照各自分工,共同推进减排工作。要充分发挥减排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沟通配合,协调联动,强化经常性监督检查,进展情况互相通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重大事项共同研究,形成环环相扣、和谐通畅的工作氛围,确保减排政策落到实处、减排项目全面推进、减排成效充分展现。 省环保厅负责监督工作意见的实施。负责监督排污企业落实减排项目,对未按期建成治理设施或者建成治理设施不正常稳定运行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法查处;负责监督排污单位实施在线监控,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监控情况和处理意见;协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等部门监督落实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同运营费用挂钩的相关规定。 省经贸委负责实施差别电量和节能调度、替代发电、未脱硫燃煤机组限量发电、采购低硫煤和配煤等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开展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建立污水处理关键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督促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确保生活COD减排任务的落实;会同省环保厅、省物价局等部门组织实施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同运营费用挂钩的相关规定;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网配套任务和污水处理率的市、县(区),要及时向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部门通报。 省发展改革委协同有关部门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污水处理产业化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 省财政厅负责筹措减排专项资金,加大减排监督管理体系和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投入。 省物价局要根据省环保厅通报的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通知脱硫设施不达标的电厂缴交脱硫电价扣减款;负责污水处理费开征与征收督促工作,协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等部门监督落实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同运营费用挂钩的相关规定;会同环保、经贸部门研究出台钢铁烧结机、玻璃炉窑脱硫差别电价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