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系统;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直属的公路、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等专业管理系统; (三)副省级城市交通运输局(委)系统; (四)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救捞、船级社、长江航务管理局系统; (五)中央交通运输企业集团系统。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2),在创建文明行业活动中成绩显著,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业直接面向社会为群众服务的“窗口”单位,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3),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能够发挥先进示范作用,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示范窗口: (一)客(货)运站点、收费站点; (二)车辆、船舶; (三)建设工地; (四)服务区、养护工区; (五)服务班组; (六)引航机构; (七)政务大厅; (八)基层一线执法机构; (九)服务热线; (十)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行业“窗口”。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4),在本职岗位上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予推荐,事迹特别突出、模范带头作用特别显著的例外,副处级以上干部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工作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一线的人员,包括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主管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主要骨干人员,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5),在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予推荐,事迹特别突出、模范带头作用特别显著的例外。 第十五条 在近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 (一) 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受到党纪和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二)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 (三)发生严重行风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四)发生其他严重问题,被地市级以上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的行业和社会影响。 第十六条 推荐、评选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先进集体及个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申报表; (二)与表彰条件相应的有关材料。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推荐表(见附件6、7、8)、有关纸质材料(一式3份),所有材料电子文本一份。其中事迹材料字数为2000字。 第四章 推荐评选程序 第十七条 推荐、评选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上级主管部门逐级向推荐单位申报。 (二)推荐单位进行初审,将拟推荐名单在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以适当方式公示7日,公示期满,并征询当地省级政府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正式向部文明办推荐;公示期内接到举报的,要责成被举报单位主管部门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15日内不能出示无效举报调查结果的,不予推荐。 (三)部文明办组织人员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考察审核,拟定候选名单。 (四)根据需要,部文明办可将候选名单发送有关方面征求意见,并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公示7日后,提出正式候选名单报部文明委;公示期内接到举报的,由推荐单位负责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15日内不能出示无效举报调查结果的,取消被举报单位评选资格。 (五)部文明委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具体推荐审核程序,并对推荐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 审核可以采取日常检查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九条 未经推荐单位初审和推荐的,部文明办原则上不直接受理。其他交通运输行业不属于上述单位系统归口的企事业单位可由省级政府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指定或委托授权有关单位组织进行审核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