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办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2-26
【实施时间】 2010-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2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隐患监管排查整治力度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按照近期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加大隐患监管排查整治力度,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抓好隐患监管排查治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隐患不除,事故必出”。隐患排查治理是化解事故风险、保持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态势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紧紧盯住关键领域和环节,以更加务实的精神、更加严厉的手段、更加有力的措施,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确保不发生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为“提速增效,加快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迅速开展隐患大排查、大治理、大督查专项行动
  
  市政府决定在继续坚持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管理基础上,从即日起至3月31日,开展一次隐患大排查、大治理、大督查行动,集中治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一)此次专项行动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要对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包括非生产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落实,该部门负责的由部门负责,该乡镇负责的由乡镇负责,该村(社区)负责的由村(社区)负责。
  
  (二) 各区县、乡镇和市级各部门要对照此次专项行动检查的重点(见附件1),全面核对,掌握各类各方面安全生产的详细情况,纳入监控,不留死角,建立基础档案并报各级政府安办备案。在此基础上,对本区域、本行业事故隐患深入排查。市级部门要加强对区县对口部门和联系乡镇的指导和督促。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确定排查内容。
  
  (三)各区县、行业管理部门、乡镇要对本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对重大隐患坚持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整改销号,采取果断措施,做到整治责任、整治资金、整治目标、整治时限和整治措施“五落实”,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整改难度较大的重大事故隐患,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专人负责盯守,并报市安委会挂牌督办。
  
  (四)此次专项行动情况采取旬报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分别于3月11日、21日和4月1日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市安办(见附件2、3、4),市安委会对市级重大隐患进行通报督办。
  
  三、严肃纪律,严格责任追究
  
  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安办要采取巡检、抽检、暗访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开展督查,促进专项行动落实到位。对专项行动中履职不到位、隐患排查走过场的,要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隐患整治不及时、不到位发生事故的,不仅要查企业的主体责任,还要查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渎职行为。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加强行政执法监察队伍建设,严格执法,确保完成全市隐患排查整治任务。
  
  附件:1.眉山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任务分解表
  
  2.工矿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3.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4.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登记表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眉山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任务分解表
  
  牵头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任务分解和情况汇总,责任单位对照本部门职责逐项组织排查,排查情况报牵头部门汇总。表中未列内容各部门结合职责和行业实际自行补充完善。
  
  
  
  
  
  序号
  
  行业
  
  检查重点
  
  牵头
  
  单位
  
  责任单位
  
  
  
  1
  
  煤
  
  
  
  矿
  
  (1)矿井通风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采区是否实现分区通风;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是否达到规程规定要求,重点查无风、微风和循环风作业现象;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是否按照规定实现双电源双风机和“三专两闭锁”。
  
  (2)瓦斯治理情况。应抽采瓦斯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是否达到煤矿瓦斯抽采指标要求;突出矿井是否落实区域性防突措施,是否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探头安设位置、质量和标校是否符合规定;瓦斯检查员是否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