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2-25
【实施时间】 2010-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5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防办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防办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民防办《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是指在城市中人口聚集地附近,以应对地震灾害为主,兼顾其它灾害事故,用于接纳受灾居民紧急疏散、临时或较长时间避难及生活,确保避难居民安全,避免灾后次生灾害危害,并可供政府组织开展救灾工作的场所。上海作为特大型国际化城市,人口和建筑高度密集,一旦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将会严重威胁居民群众的安全。为保证突发性灾害事故发生后人员快速、有序疏散安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增强上海城市抵御灾害事故的整体能力,确保城市安全和稳定,根据国家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中震发救〔2004〕18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上海市中心城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的批复》(沪府〔2008〕37号),以及上海市应急管理总体要求,现就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按照“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属地管理”的方针,科学规划和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全面提升本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实施。从建设安全城市的理念出发,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市里主要负责确定、制定本市应急避难场所的总体布局、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及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支持区县抓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各区县要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任务与要求,加强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用地的控制和预留,并结合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相关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积极、有序地组织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二)突出重点,均衡配置。以上海中心城区人口密集地区和易产生次生灾害的经济目标附近地区为重点,采取远近结合的方式,合理规划和均衡配置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居民群众在发生灾害事故时,能够安全快速地到达避难场所。市民居住地附近的应急避难场所可作为突发灾害性事件发生时市民实施快速疏散和临时安置或疏散中转的场所;依托大型绿地和大型体育场等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可用作受灾市民大规模和较长时间的疏散安置地使用。
  
  (三)因地制宜,安全便捷。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改造,或与上述场所的新建紧密结合,通过增建必要的设施,使之具备避难的功能。场地的选择应尽量避开高大建筑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点,以及其它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确保市民有安全避难的空间。应急避难场所要具备良好的疏散和进出通道,通道保障条件符合消防要求,以保证市民在实施紧急避难时能迅速到达避难场所,并方便政府组织抢险救灾、安置居民及在应急时提供各项生活及救助保障。
  
  (四)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坚持平灾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其综合利用功能,使其平时可供市民休闲、娱乐、健身和停车等,城市突发灾害事故时又能成为市民紧急避难的场所。其功能要以应对地震灾害为主,同时兼顾火灾、建筑物倒塌、恐怖袭击等多种突发事件发生时市民避难的需求。
  
  三、建设任务
  
  (一)近期任务(2010年至2012年)。分两步建设:第一步,到2010年底,对基本符合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要求,且不需进行大的改造和建设的公园、绿地等场所,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标识的设置;市政府相关部门完成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相关标准的制定;中心城区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II、Ⅲ类应急避难场所实施规划的编制,郊区各区县政府完成新城、新市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和实施规划的编制。第二步,到2012年底,按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和标准要求,以中心城区为主,全市建成2-3个I类应急避难场所,每个区县建成2-4个II类应急避难场所和30%Ⅲ类应急避难场所,以及与之相应的疏散通道系统,初步形成中心城区应急避难场所体系框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