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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人事科 承担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县(市)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承担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环境影响评价科 承担全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方,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 (七)污染防治科(辐射环境管理科) 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跨县(市)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订全市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协调和重大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实施全市核与辐射环境保护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承担全市核事故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全市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射线装置和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开发、生产、销售、储存、使用中的污染防治以及放射源退役后的安全和防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市管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 (八)自然生态保护科(农村环境保护科) 拟订全市自然生态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提出新建和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建设与生态农业建设;协调和监督生态破坏恢复整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农村土壤污染、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对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九)信访科(首问服务科) 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系统信访规章制度,建立全市环境保护系统信访管理网络;归口管理来信来访投诉渠道,负责来信登记、来访人员接待、举报电话记录,以及分办、催办、反馈工作;负责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有关环保信访方面的督办、查办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有关的信访案件查处。 对来访、来电、咨询、查询或业务办理单位和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全程进行协调服务;给予办事人员明确的介绍、答疑或指引等服务,一次性告知相关办事程序;协调相关科室按照有关程序和承诺办结时间进行办理并全程跟踪督导;对当事人反映问题、请办事项的处理结果或意见归档保存。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人员编制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4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20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六、审办事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工作程序: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送审版);评审、审查;修改完善有关内容;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报批版);审批(核准)。 3.申报资料:(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2)项目发改委备案表;(3)建设项目环评申请单。 4.法定办理时限: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60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30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5.承诺办结时间: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7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7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3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6.收费标准: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