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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工作程序:申请;审查;现场核查;审批(核准)。 3.申报资料:(1)企业危险废物年度转移计划;(2)危险废物接收地环保主管部门同意接受的复函;(3)本次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转移地点、处置单位、运输单位);(4)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明材料、运输单位经营许可证明材料、规范填写的《河南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4.法定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3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工作程序:申请;审查;现场核查;审批(核准)。 3.申报资料:(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项目三同时”验收文件(环保部门试运行批复);(3)企业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项目环境风险评估报告;(4)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意见。 4.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3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办事项 (一)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计局、财政局等部门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 1.设定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90号)、《关于印发“十一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发〔2007〕124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洛阳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洛政文〔2007〕134号)。 2.工作程序:(1)市环保局进行自我核查核算;(2)市统计局提供上半年和全年GDP及增长率、社会总煤耗、火电煤耗、非电煤耗、城镇人口增长率、火电化工等高排放行业产值等有关统计数据;(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节能降耗和关停淘汰企业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用事业局提供电厂脱硫设施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资料等信息;(5)市财政局提供总量减排投入资金等;(6)市公用事业、电业监督、工商等部门提供断水、断电,吊销执照等有关证明材料;(7)市电网公司、银监局扣减违规电厂脱硫电价及限制信贷。(8)将自我核查核算结果报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根据国家环保部核查核算的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向社会公示。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按程序和相关规范等要求办理,因相互推诿对污染减排工作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洛阳市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联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用事业局、公安局等部门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1.设定依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88)国环字第008号)、《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办法(暂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办法》(建城字第132号)。 2.工作程序:(1)市环保局负责填报环境质量7项指标及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机动车环保定期数量、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危险废物处理率、万元GDP 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及环境保护机构建设情况;(2)市统计局负责填报城市基本信息(人口、面积、国土面积、GDP及其增长率等)、清洁能源使用情况,并负责提供城市统计公报;(3)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填报城市污水厂运行情况;(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填报城市供排水基本情况、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5)市园林局负责填报建成区绿化覆盖率;(6)市公安局负责提供城市机动车基本情况; (7)市卫生局负责提供城市医疗垃圾产生情况;(8)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要求填报上一年度“城考”相关数据,对上年度城考工作进行总结,经市政府审定后,于每年4月20日前以市政府文件形式上报省环保厅和国家环保部。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在单位职责范围内,及时、准确、全面提供相关数据及资料。因未按规定和时间办理,对“城考”排名造成影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洛阳市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向社会发布城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