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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2-23
【实施时间】 2010-0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9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方案(2010-2011年)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方案(2010-2011年)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泸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方案(2010-2011年)》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泸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方案
  
  (2010-2011年)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川府发〔2009〕41号)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制定我市2010-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方案,明确五项重点改革工作安排。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财经办)
  
  (一)总体要求
  
  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以其他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工作目标
  
  1. 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到201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
  
  2010年工作目标:一是开展城镇居民医保工作,推进城镇职工医保进程,使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73.6万人,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保工作;二是稳妥推进国有破产企业等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工作;三是新农合参保率稳定在90%以上;四是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2. 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2010年,各级财政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130元/人/年;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报销范围和比例;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2010年工作目标:一是按照中央、省的要求,全面落实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人均补助;二是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报销范围和比例;三是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左右;四是城镇职工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医疗费报销达50%左右;五是开展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新农合门诊费用统筹得到巩固完善。
  
  3. 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到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级统筹(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2010年工作目标:一是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二是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累计结余原则上应控制在6-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三是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原则上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收入的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四是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完善基金监督管理和内控制度,提高基金使用透明度。
  
  4. 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到2011年,基本建立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为困难群众能够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水平进一步提高(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010年工作目标:一是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救助力度,资助所有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参加新农合,全额资助城镇“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有效使用救助资金;二是逐步扩大救助范围。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医疗救助的同时,积极对因病致贫城乡困难家庭、患重大疾病家庭进行医疗救助,并将精神残疾类疾病中的困难群体列入救助范围。三是改革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和支付方式,建立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农合补偿“一站式服务”机制,实现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农合补偿同步结算;四是扩大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渠道,整合医疗救助资源,联合残疾人联合会、共青团委、妇联、工会、慈善总会等群团组织,积极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捐款,建立企业及个人冠名专项医疗救助基金,开展慈善等专项救助,逐步建立医疗救助与慈善救助相结合的医疗保障机制,建立稳定的医疗救助资金来源。五是加强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利用村务公开、居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平台,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监管,增强资金使用透明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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