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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促进公共服务向农村拓展。试点镇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与周边农村要实行资源共享,增强社会事业设施服务周边农村的能力,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4.创造良好条件,推动周边农村人口向试点镇转移和集聚,促进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入。 5.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指导推动辖区内新农村建设,科学规划村庄布局,有效整合空间资源,坚持“多予少取放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八)创新开发机制。围绕试点镇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区划调整,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鼓励试点镇创新投融资机制,按市场化模式筹措建设资金,形成多元投资主体,大力开展招商引资,走出一条在政府引导下主要依靠社会资金发展的路子。 1.探索组建政府主导的建设投资开发公司,统一负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投融资和经营管理,实行项目综合开发、滚动发展。 2.积极培育和发展试点镇房地产市场,鼓励引进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建设宜居城市综合体的要求,进行房地产成片综合开发。 3.鼓励试点镇通过BOT、BT、项目融资、经营权转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试点镇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建设和经营。积极探索部分公用设施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4.鼓励试点镇通过拍卖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的冠名权、有限期承担企业广告等形式,增加试点镇建设的资金来源。 5.坚持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加强配套建设,引导试点镇居民集中统一建设住宅,引导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政策措施 (一)管理服务方面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发展导向、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的项目,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强指导,特事特办,提供优质服务。 2.对试点镇发展项目提供绿色审批通道,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建设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 (二)财税方面 1.完善试点镇财税管理体制,做到“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健全试点镇财政管理机构。2010-2015年对试点镇新增地方级收入实行全留。 2.企业在试点镇从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其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收入级次全额拨补前三年所取得的建筑安装业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 3.新入驻试点镇的大型商贸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其交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全额拨补。新入驻试点镇的金融保险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其缴纳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拨补50%;自营业当年度起,其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全额拨补。 (三)土地方面 1.试点镇的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项目落实、节约集约的情况下,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上予以优先保障,按批次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规模限制上适当放宽。因建设项目确需局部修改试点小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控制指标在县域范围内平衡的,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2.鼓励试点镇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应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并将城镇建设用地出让获得的部分收益,返回试点镇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和新村、乡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意见另行制定。 3.加强试点镇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除宅基地之外,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试点镇所在县、市(区)的有形土地市场应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业务,通过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四)基础设施投资方面 1.列入试点镇规划的供水、污水垃圾处理、公交场站、防洪排涝、义务教育、医疗和计生服务站、文体场馆、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要列为各级政府重点建设项目。 2.建立扶持和激励机制,通过贴息贷款、转移支付等方式支持试点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各县(市、区)每年要拿出一定数量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支持辖区内试点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