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2-23
【实施时间】 2010-0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9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3.试点镇建设用地的出让金,除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必须保证的支出外,全额用于试点镇的发展,优先支持基础设施建设。试点镇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基础设施配套费、污水垃圾处理费等税费,全部用于试点镇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五)房地产方面
  
  1.推进城市房产开发政策向试点镇延伸,切实保障试点镇房地产开发的用地供应,支持试点镇商品住房消费,因地制宜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促进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具体意见另行制定。
  
  2.减免房地产开发建设相关规费,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对山区试点镇可采取降低项目资本金比例等方式支持试点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
  
  3.完善住房按揭和抵押贷款的各项配套政策,促进农民和农民工住房贷款业务的开展,方便农民转移就业。
  
  (六)户籍和就业方面
  
  1.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居住在试点镇建成区内,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可申报城镇居民户口。
  
  2.选择在试点镇就业的农民,按本人意愿,其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续保留,也可有偿退还或转让。
  
  3.将试点镇纳入我省统筹城乡就业试点范围。整合“阳光工程”、劳动力转移、核心农户和农民创业等培训资金,建立试点镇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七)金融方面
  
  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试点镇延伸分支机构。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加强同业合作,共同完善试点镇金融服务。支持试点镇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试点镇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加快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不断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支持试点镇发展多元化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推进金融机构与专业合作组织等中介机构合作。继续探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3.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巩固消费信贷增长点。鼓励加强银商合作,推广银行卡使用。做好与惠农、惠民政策相关的配套金融服务工作。积极创新消费信贷产品,为试点镇居民扩大消费提供融资便利。
  
  4.扎实做好就业信贷支持工作,加大对试点镇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发挥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积极作用,切实做好重点就业人群的金融帮扶工作。
  
  5.加大对自住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支持工业区和商业地产建设项目。
  
  五、强化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组织保证
  
  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难度大,任务重,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好事做好。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研究制定有利于小城镇发展改革的政策和配套措施,在资金、技术、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统筹协调,抓好试点镇重大项目的实施和指导;建设部门要组织编制试点镇规划导则,加强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引导试点镇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高服务水平;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试点镇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的检查、指导,推进土地管理体制改革;财政部门要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和措施,加大对试点镇发展改革工作的政策扶持力度;金融部门要研究制定信贷支持的具体办法,拓宽试点镇发展的投融资渠道;公安部门要加大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力度,促进人员合理有序流动。
  
  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力度。抓紧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协调落实各项工作,搞好经验积累,不断完善工作思路。要增强服务意识,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形成统一指导、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试点镇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是试点组织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有专门领导和工作班子牵头负责,对试点镇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主导作用。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真抓实干,有效运作,精心制定实施方案,有组织、有步骤抓好试点工作。
  
  试点镇要结合实际制订工作计划,明确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落实责任,强化考核。要把改善民生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始终,坚持公开透明、廉洁高效,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宣传,维护社会稳定,把发展的目的真正落实到富民、惠民、安民上,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务求综合改革建设试验取得成效。
  
  附件:福建省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小城镇名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福建省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小城镇名单
  
  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荆溪镇,福清市龙田镇;
  
  泉州市:晋江市金井镇,南安市水头镇,安溪县龙门镇;
  
  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翔安区新圩镇;
  
  漳州市:龙海市角美镇,长泰县岩溪镇;
  
  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涵江区江口镇;
  
  三明市:永安市小陶镇,尤溪县洋中镇;
  
  南平市:建阳市将口镇,武夷山市兴田镇;
  
  龙岩市:上杭县古田镇,永定县高陂镇,新罗区白沙镇;
  
  宁德市:福安市赛岐镇,福鼎市秦屿镇。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