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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教育局
【颁布时间】 2010-02-12
【实施时间】 2010-0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3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0年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段招生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4.各地应从促进城乡初中均衡发展和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高度,进一步扩大省级示范普通高中保送生比例,2010年度达到50%以上,并推行免试保送制度,加强对学校自主招生的监控。市直属省级示范普通高中实行自主测试审题备案制,具体由市考试中心和教研室负责,办法另行制定。
  
  5.改革部分省一级重点中学跨区域招生办法,实行创新型人才培养项目。凡实施跨区域招生的省一级重点中学应制订创新型人才培养项目计划,向市教育局中招办申报并经审核同意后,才允许招生,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6.加强学校特色项目建设,实行特色项目管理审批制度。凡申请实施特色项目的学校,应制订特色项目发展计划,并向当地教育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列入招生计划,如跨区域招生须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7.继续实施部分省级以上重点职校的骨干专业、特色专业跨区域招生。加大市特色专业中等职校主干专业跨区域招生力度,支持中职学校与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职院校和行业企业的合作办学。幼儿教育专业统一由国家级重点职校举办,按普通中专招生,招生班级数和班额要从严控制。对国家级重点职高举办的身体素质要求较高的艺术表演类专业继续实施跨区域提前自主招生。具体办法另行制发。
  
  8.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学校发展,同时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自主招生行为,民办高中跨区域招生须列入当地高中招生计划。
  
  9.认真做好提前录取学生(自主招生、跨区招生)的管理工作,高中招生学校、被录取学生的初中学校、学生家长、学生之间要相互协调联系,确保不出现管理真空,努力使提前录取的学生学习好、生活好。
  
  10.2010年中招加分政策,根据省教育厅有关中招加分意见,结合宁波实际,另行制发。
  
  11.在外借读愿意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招生学业考试的考生(以下简称外地借读生),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报名(回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的外地借读生须于3月底前向市教育考试中心报名,详见刊登在2010年3月18日宁波日报上的公告)。
  
  四、强化有关制度,确保考试招生工作顺利实施
  
  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通过制度创新来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实行严格的公示、诚信、监督、培训和监控评估等制度,杜绝违规现象。
  
  1.公示制度
  
  各地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包括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应提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理解与支持。
  
  2.诚信制度
  
  各地要逐步建立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测评和高中招生的诚信机制。
  
  3.培训制度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措施,保证每位参与综合素质测评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测评能力,以确保测评结果的权威性与可信度。
  
  4.监督制度
  
  各地纪检监察、教育督导、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测评及高中段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实行领导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根据学业考试成绩对学校和学生进行排队并公布名次,不得干预正常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不得随意更改测评结果。
  
  5.考评制度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测评及高中段招生录取工作,全程监控考评工作。各地应在2010年7月30日前做好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段招生工作的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市教育局有关处室。
  
  附件:宁波市2010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宁波市2010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
  
  为了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初中毕业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有关做好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2010年宁波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
  
  一、综合素质测评的原则
  
  一是坚持过程与结果相结合。学校应全程、全面记录学生在初中阶段各方面的成长状况,内容包括各学期的思想状况、学习成绩、社会活动表现、奖惩情况,反映个人特长和才能的成果、作品和获奖证书等。
  
  二是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方法、标准等应事先向学生及其家长公布,测评结果应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其中获得“A”等级的学生名单必须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为7天),如有异议,学校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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