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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教育局
【颁布时间】 2010-02-12
【实施时间】 2010-0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3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0年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段招生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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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测评结果的评定
  
  1.行为表现和学习效果两方面测评结果均为P等,则安全教育与实践测评结果为P等;若两方面测评结果中含有 E等,则安全教育与实践测评结果为E等。
  
  2.学生在达到2个P等的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可评定为A等:
  
  (1)初中阶段遇到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或在安全演练中有突出表现者。(由学校评定,比例控制在学校毕业生数的15%以内)
  
  (2)在参加社会实践基地学习中,掌握公共安全知识全面扎实、学习效果优秀者(由市级或市教育局认定的学生社会实践基地与学校考核确定,比例控制在学校毕业生数的 15%以内)。
  
  (3)初中阶段参加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知识竞赛并获奖者。
  
  (4)初中阶段参加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自救互救技术比赛并获奖者。
  
  运动与健康类
  
  运动与健康测评实施办法
  
  (一)测评内容与方式
  
  测评内容包括学习品质、运动技能、健康水平等三项。
  
  1.学习品质
  
  学习品质的测评主要是根据学生参与课内外体育活动的兴趣、表现及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测评结果分P、E两等。学习品质测评的确定方法:学习品质测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即确定为P等,否则为E等。(1)学生每学期须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课时量(病、事假除外);(2)学生能积极参加班级及学校所组织的各项课外体育活动。
  
  2.运动技能
  
  运动技能主要反映在初中阶段学习体育掌握的技术水平。每个学生每学年均须参加4项技术动作的测评。其中2项由学生根据学校实际,按照自己的特长和爱好自定,另2项必须是由教师指定的所在学年所学的技术动作。测评结果分P、E两等,测评结果为E等的学生允许补测一次。
  
  3.健康水平
  
  健康水平由教师根据每个学生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结果,良、及格者确定为P等,不及格者为E等。
  
  (二)测评结果的评定
  
  1.学习品质、运动技能、健康水平等三项测评结果均达到P等,则运动与健康测评结果可评定为P等;若三项测评结果中含有E等,则运动与健康类测评结果为E等。
  
  2.学生在达到P等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其运动与健康类测评结果可评定为A等。
  
  (1)初中阶段参加过城运会、省运会、市运会各项体育比赛者,残疾学生参加省、市残运会等各类残疾人体育比赛者;
  
  (2)初中阶段参加过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体育项目比赛者,残疾学生参加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残联组织的各类残疾人体育项目比赛者;
  
  (3)《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为优秀等级者;
  
  3.其他残疾学生凭有效证明,直接视作P等。
  
  探索与研究类
  
  探索与研究包含信息技术、科学实验操作、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等三个分项。其中,信息技术和科学实验操作测评结果呈现为A、P、E等,鉴于目前学校开设课程的不平衡现象和操作技术上的因素,2010年,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项的测评继续不设A等,测评结果只呈现P、E等。若三个分项测评结果为2AlP或1A2P,则探索与研究测评结果为A等;若三个分项测评结果为3P,则探索与研究测评结果为P等;若三个分项测评结果含有E等,则探索与研究测评结果为E等。
  
  信息技术测评实施办法
  
  (一)测评内容和方式
  
  测评内容包括学习品质、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等三个方面。
  
  1.学习品质
  
  学习品质的测评主要由教师根据学生参与课内外信息技术活动的态度、表现和习惯等情况,结合学生自评、小组互评,进行综合评定,测评结果分P、E两等。
  
  2.理论知识
  
  理论知识主要反映学生学习和掌握信息技术学科知识、网络文化等方面的程度。测评由学校统一组织,以开卷笔试或网上在线测评方式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分P、E两等。测评结果为E等的学生允许补测一次,但其信息技术测评结果不能评定为A等。
  
  3.操作技能
  
  操作技能主要反映学生综合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测评方式以上机测评和完成作品等为主。测评结果分P、E两等。测评等第为E等的学生允许补测一次,但其信息技术测评结果不能评定为A等。
  
  (二)测评结果的认定
  
  1.学习、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三方面测评结果均为P等,则信息技术测评结果为P等;若三方面测评结果中含有 E等,则信息技术测评为E等。
  
  2.学生在达到P等的基础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评定为A等。
  
  (1)初中阶段参加省青少年信息学(计算机)竞赛成绩为合格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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