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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社党工字[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2-11
【实施时间】 2010-0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3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党工委,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行业协会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
  
  现将《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在执行中有好的做法、经验,或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随时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反映。
  
  联系人:李志华电话:(020)83372159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维护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以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社会组织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社会组织党员是指社会组织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含长期聘用的离退休党员),以及其他单位外派至社会组织常设办事机构工作半年以上的党员。
  
  第四条 社会组织党员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引导党员严格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
  
  (二)组织党员参加党的活动;
  
  (三)严格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党费管理;
  
  (四)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第五条 社会组织党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分级管理、归口管理、分类管理、制度管理、动态管理、组织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关系管理
  
  第六条 对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其党建工作和党员管理工作由同级社会组织党工委管理;未成立社会组织党工委的,由同级民政部门(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构)党组织管理。
  
  对在民政部门登记、有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其党建工作和党员管理工作由对口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管理。
  
  对规模较小、分布广泛,且与街道、社区及乡镇、村关系紧密的社会组织,如社区公共服务机构、民办幼儿园、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等,其党建工作可经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部门与其所在街道、社区或乡镇、村党组织协商,实行属地管理。
  
  第七条 党员所在的社会组织已建立党组织(含联合建立、临时建立党组织)的,应将本人组织关系转入该社会组织党组织,参加社会组织党的组织活动。未建立党组织(含联合建立、临时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同级社会组织党工委,或同级民政部门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活动。
  
  第八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在社会组织任驻会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并在社会组织领取报酬的,必须把组织关系转移到社会组织;离任时,把组织关系转回原单位党组织。在社会组织工作半年以上的流动党员,一般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社会组织;不能转移组织关系的,应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其现有单位的组织生活。
  
  第九条 社会组织党员因工作单位变化,或外出学习、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应在转入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社会组织党员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应按规定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持党员证明信外出的社会组织党员,在所去地区或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组织关系不变,仍在原社会组织交纳党费,享有党员权利。
  
  社会组织党员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应按规定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第十条 转出社会组织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教育督促社会组织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二)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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