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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根据社区服务人口分布状况,双台子区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家,兴隆台区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7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通过对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现有一级或二级医院及街道卫生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转型或改造设立,也可由综合性医院举办。 二、编制标准 对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实行总量管理。各县区政府根据市下达的编制控制数,可本着适应需要、从严掌握、逐步到位的原则,视本地区财政状况决定编制的使用数量,并可在本辖区内根据实际需要调剂余缺。 (一)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以县为单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收入、自然地理条件等因素,按每万名农业户籍人口7-9名核定。乡镇中心卫生院的人员编制按每万名农业户籍人口10名核定。 (二)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的人员编制经费性质为财政全额补助。乡镇卫生防保单位人员编制按每万人农业户籍人口2人核定。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按每万人服务人口7名核定,服务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人服务人口6名核定。 (四)编制结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结构规定如下:具备执业资质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低于单位编制数量的80%(政策鼓励聘用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疗专家);管理及工勤人员的数量不能高于单位编制数量的20%。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的人员编制均为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导职数2名(1正1副)乡镇中心卫生院可增设1名副职。 三、编制使用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项编制控制数,不落实到人头,仅作为核定人员工资总量及经费补偿、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的依据。县区政府负责人员聘用工作。 要坚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可采取定编不定人、养事不养人的办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用人问题。 要提高编制使用效率,改善编制结构。严格清理不适应从事医疗卫生专业工作的人员,建立相应的规范,确保新进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条件。 本意见由市编委办负责解释。 盘锦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实施意见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根据《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经费补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确立补偿机制原则 (一)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 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具有可行性、客观性、前瞻性和相对稳定的基层医疗卫生区域规划,在机构设置、基本建设投资、设备购置、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统筹考虑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资源的存量和增量,合理规划,优化配置,避免重复浪费。 (二)增加投入,多方筹集资金 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在基层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责任,确定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筹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面合理分担费用。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逐步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投入。 (三)明确责任,分级负担投入 在科学界定政府间基层医疗卫生事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基层医疗卫生投入责任,形成职责明确、分级负担、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基层医疗卫生投入机制。县、区政府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投入主要责任,市政府对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所需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四)转变机制,提高投入效率 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直接补助需方等多种形式的政府基层医疗卫生投入方式,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制转变和效率提高。同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完成情况及其提供的服务进行量化考评,并将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相结合,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规范补偿范围和渠道 (一)补偿范围 对所有履行政府职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 (二)补偿渠道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