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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盘锦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工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 (略) 盘锦市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使用管理办法 为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配送使用管理工作,按照国家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实施意见》、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版)》的要求,结合《辽宁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实施方案》,特制定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原则。按照政府主导、市为单位、市县(区)联动、规范运作、质量优先、科学评价、阳光操作的总体思路,积极稳妥地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工作,做到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一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二是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审的原则;三是坚持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原则;四是坚持合理使用药品,严格规范操作原则。 第二条 总体目标。规范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保障基本药物供应;保证中标药品质优价廉,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保证药品质量,合理使用药品,确保用药安全。 第三条 药品集中采购的对象。全市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乡镇卫生院(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 第二章 药品集中采购方式 第四条 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遵循由省级统一网上集中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的原则。具体方式为: 1.签订合同。医疗卫生机构与中标候选配送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以辖区、县、区为单位统一组织签订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统一结算),购销合同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医疗卫生机构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 2.需求计划。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满足临床需求的原则,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选用中标药品和备案采购品种目录(国家基本药物、我省增加的非目录药品、备案采购品种分列)。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由对其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集中统计。 3.发出订单。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定期通过“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网址:www.lnypcg.com.cn)发出订单,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向中标药品配送资格的企业发出采购订单,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网上采购药品。发出订单包括发送采购单、到货确认、退换货等操作。 4.配送药品。配送企业在接收到采购人通过“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发出的订单需求后,对订单信息进行处理工作(包括采购单响应、配送、退换货等),并配送到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5.药款结算。医疗卫生机构在完成药品验收后60天内与配送企业结算和支付药款。 第三章 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方式 第五条 盘锦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按照《辽宁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实施方案(2009年度)》,制定招标工作方案(方案中已明确配送企业资格条件),利用盘锦市政府公开网发布,在市纠风办、市药监局、市物价局全程监督下组织专家接标、议标、评标,做到规范操作,科学评价,阳光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确定中标药品配送机构,报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中标配送企业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规范的药品购销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将中标药品配送企业按照县、区划分,将基本药物和省增加的非目录药品统一配送到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四章 药品集中采购销售价格 第七条 全市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一体化管理行政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和增加的非目录药品全市实行零差价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高于国家和省指导价。 第八条 一般乡镇卫生院允许采购使用我省增加的非目录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比例≤10%。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允许采购使用我省增加的非目录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比例≤20%。 第五章 药品集中采购使用 第九条 卫生部统一制定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医疗机构要根据诊疗范围、临床路径,按照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及国家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严格规范医师处方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