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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盘锦市政府
【发文字号】 盘政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2-10
【实施时间】 2010-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7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第十条 医疗机构使用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精神以及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基本药物等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中的基本药物保管、购进、不良反应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药品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措施,对医院日常用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建立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合理设定处方指标,对基本药物处方和处方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统计分析。定期公示不合理处方,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完善医师处方监督检查和药师处方审核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基本药物临床使用,发挥临床医师指导合理用药与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保障。
  
  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开具所需药品,对药品的有关情况有告知的义务。患者或其家属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品的相关情况,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的基本药物权利。
  
  第十五条 医师基本药物处方的开具应遵循《处方管理办法》,使用情况要纳入医师定期考核的内容,其考核结果与职称晋升、年终考核、职务聘任挂钩。对未按规定要求使用基本药物的医师,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市卫生局将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药品加成、配备使用等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检查指导,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对未达到基本药物使用要求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盘锦市药物集中采购、配送、使用管理与监督,实行省、市、县(区)三级分级监督,对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督按照《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解释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若未作出具体规定,按照省医改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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