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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医疗机构使用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精神以及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基本药物等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中的基本药物保管、购进、不良反应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药品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措施,对医院日常用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建立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合理设定处方指标,对基本药物处方和处方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统计分析。定期公示不合理处方,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完善医师处方监督检查和药师处方审核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基本药物临床使用,发挥临床医师指导合理用药与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保障。 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开具所需药品,对药品的有关情况有告知的义务。患者或其家属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品的相关情况,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的基本药物权利。 第十五条 医师基本药物处方的开具应遵循《处方管理办法》,使用情况要纳入医师定期考核的内容,其考核结果与职称晋升、年终考核、职务聘任挂钩。对未按规定要求使用基本药物的医师,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市卫生局将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药品加成、配备使用等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检查指导,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对未达到基本药物使用要求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盘锦市药物集中采购、配送、使用管理与监督,实行省、市、县(区)三级分级监督,对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督按照《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解释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若未作出具体规定,按照省医改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