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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设区市要按照《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方案》明确的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抓紧研究相关政策措施,确保今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的完成。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福建省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全体城乡居民,全省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9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稳定在95%;扩大城乡医疗救助范围;规范开展药品集中采购,降低药品价格;全省所有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在60%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全面完成乡镇卫生院达标建设,卫生人才保障机制继续完善;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九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突破;医药卫生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使人民群众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切实得到实惠。 二、工作任务 (一)继续做好基本医疗保障扩面提标工作 1.城镇职工医保。全省城镇职工参保率达到95%。切实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参保工作。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报销比例稳定保持在75%。开展城镇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工作,普通门诊统筹面力争达到30%以上。调整和适当增加城镇职工医保药品目录,扩大参保人员药品使用范围。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各设区市政府) 2.城镇居民医保。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95%。全面落实大学生及城镇困难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120元,最高支付限额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报销比例稳定保持在50%,普通门诊统筹面力争达到30%以上。调整和适当增加城镇居民医保药品目录,扩大参保人员药品使用范围。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地税局、各设区市政府)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5%,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其中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农民个人缴费提高到30元。确有困难的地方,筹资标准可分两年到位,省级财政按当地政府实际补助水平的相应比例核定补助。统筹基金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力争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政策性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去年的基础上提高5%以上。门诊特殊病种统筹补偿扩大到15种以上,在30%的县开展新农合普通门诊统筹试点。统筹使用住院分娩补助与新农合基金,实行孕产妇住院分娩(顺产)限价管理。调整和适当增加新农合药品目录,扩大参合人员药品使用范围。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地税局、各设区市政府) 4.全面完成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工作。进一步做好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保的“扫尾”工作, 2010年底前解决参保问题。探索开展县以下小集体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工作,通过财政补贴等办法予以妥善解决。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各设区市政府) (二)深入开展大病统筹和医疗救助 5.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积极探索在有条件的设区市建立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解决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的机制。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从税前列支的规定,推动用人单位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以设区市为统筹单位,全面开展新农合重大疾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补偿工作,补充补偿基金从县级新农合统筹基金中按照年人均2~3元的标准筹集。在住院补偿额达到封顶线的情况下,参合农民符合新农合政策的未补偿医疗费用,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偿,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