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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10]50号
【颁布时间】 2010-02-09
【实施时间】 2010-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7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5.加强医疗机构监管。建立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开展医院评价评审、医疗质量万里行、医院管理年活动,试点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和医疗技术、人员准入管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开展全省血站血液质量安全检查,确保用血安全。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推行预约诊疗服务,满足群众需求。落实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选择10个病种的临床路径在三级医院和部分专科医院开展试点,促进临床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落实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制度。继续开展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控制工作,年增长幅度力争不超过3.5%。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
  
  36.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机制。持续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健全医疗机构治安防控体系,着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在全省建立医院内部投诉协调、医患纠纷应急处置、第三方调解、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救助等“五位一体”的医患纠纷处置机制。全省县(市)建立第三方医患纠纷调解机构数达到95%,二级以上医院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达到90%。严厉打击“医闹”,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和就医环境。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福建保监局、各设区市政府)
  
  (八)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37.提升和推广中医药服务。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我省实施意见。支持5所县级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和10所县级中医医院基本设备配置,达到国家标准。扶持建设30个农村中医特色专科。组织开展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确保10%以上的县级中医医院获得三级中医医院对口支援。完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建设,达到每个甲类、乙类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1个标准化中医科和1名以上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专业本科毕业生。依托省级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遴选30~40个中医药治疗有特效的优势病种、特色诊疗技术,开展临床诊疗方案优化研究,提高中医药服务可及性。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
  
  38.实施中医“治未病”工程。逐步推进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建设,推广应用中医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向群众发放《福建省中医养生保健手册》。深化中医“治未病”试点工作,依据国家标准开展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人员培养。遴选5个专题,紧紧围绕健康状态辨识、评估、干预等内容,通过挖掘、继承、集成、提升等方式,加快创新性研究。创立中医预防保健服务项目。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
  
  39.实行促进中医药发展的价格政策。探索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价格政策,对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在价格政策上予以倾斜,逐步提高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牵头单位: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
  
  (九)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40.实施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计划。继续实施学费代偿制、“两个500”计划,招聘500名临床专业本专科毕业生经2年规范培训后充实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组织500名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到县级医疗机构进行为期三个月的临床技能培训。各地要在入编、户口、住房等方面积极探索研究制定优惠政策,解决基层卫生人才不足。实施全科医师能力提升计划,开展培训基地评估认可、师资培养工作及全科医学专业本、专科层次成人医学学历教育,培训600名全科医师。实施社区护士岗位培训计划,培训 400名社区护士。探索利用远程培训等模式,实施乡村医生培训计划,培训3万名乡村医生,对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进行中专学历教育。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
  
  41.改善乡村医生待遇。提高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任务补助水平,承担并经考核完成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年人均补助总额不低于4000元。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确定为新农合门诊特殊病种和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加强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核定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各地要因地制宜组织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妥善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具有城镇居民户口的执业乡村医生,可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可直接组织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可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商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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