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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8.加强农村卫生监督工作。依托乡镇卫生院,推动基层卫生监督网底建设,协助开展以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为重点的农村卫生监督任务,将其纳入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内容。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29.健全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采供血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人员、发展建设、公用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低于15元,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情况分档予以补助。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 (七)稳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30.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继续推进厦门市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通过整合组建医疗集团,探索公立医院服务体系、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运行及监管体系等方面改革。鼓励各设区市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界定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建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公立医院监管和评价制度。 (牵头单位:各设区市政府、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31.建立区域医疗联合体。优化公立医院布局,建立公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合理规划,整合省会中心城市医疗资源配置,促进省级医院扩大优质医疗资源覆盖面,提升服务能力,普及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打造若干个区域医疗联合体。各设区市和较大的县整合组建一个或多个由多家不同等级医院组成的医疗集团,或由上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医疗联合体,建立以合理分流病人为主要内容、以双向转诊为纽带的分工协作机制。鼓励公立医院通过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等方式,把优质医疗资源辐射到基层医疗机构,带动基层医疗机构的发展,实现合理分流和双向转诊。 (牵头单位:各设区市政府、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 32.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探索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在临床路径试点的基础上,试行按病种收费方式的改革,选取老年性白内障、结节性甲状腺肿、计划性剖腹产等3个病种,在省立医院、省妇幼保健院、医大附属第一医院、协和医院等4所省属医院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探索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在批零差率不突破15%的前提下实行差别差率的加价政策。分期分批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适当提高床位费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控制在全部医疗服务项目的10%以内。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 33.推动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开展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制度,组织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修订完善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标准。 (牵头单位:省公务员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委编办;配合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34.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台商投资我省的医疗服务业。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进一步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监管,规范执业行为,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在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没有达标的区域,可以优先发展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经贸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公务员局、省国土资源厅、各设区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