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2-09
【实施时间】 2010-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8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洛阳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洛阳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发〔2009〕42号),设置洛阳市统计局。洛阳市统计局是主管全市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总则
  
  (一)为了在职责配置上体现“职能”和“责任”的科学界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决策科学、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制定“七定”规定。
  
  (二)“七定”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协调同步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部门协调配合、审批简洁高效的需要。
  
  (三)“七定”规定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即审批办转事项及承诺办结时间)、联办事项(即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即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重要工作制度)和目标责任(即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使其成为各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严格遵循的制度。
  
  (四)“七定”规定中的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定审批办转事项是法律法规赋予各单位的职能和权力,定承诺办结时间、定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定重要工作制度、定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各单位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五)“七定”规定体现的是权力和责任的一致性,在充分享有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既要尽职尽责又要高效快捷,对企业和其他纳税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应当达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的要求。
  
  (六)“七定”规定体现部门合作的协调一致,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单位,明确联合办理过程中各合作部门分别所应承担的责任,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应即报市机构编制部门甄别区分,或予以明确,或相应调整。
  
  (七)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年度绩效考核时对本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的主要参照指标。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的“七定”规定是各单位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快从以事后服务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并重服务转变;加快从以服务政府为主,向服务政府、经济、民生“三位一体”并重转变。
  
  (三)加强国民经济核算,遵照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市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加强对各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的统计分析,加大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的深度和广度,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健全完善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项目;指导全市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五)建立健全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实施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县(市、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六)增加服务业统计、文化产业统计、社会发展统计和区域经济监测评价考核方面的有关职责。
  
  (七)加强对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八)加强对社情民意的调查研究。
  
  三、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省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制定地方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起草地方性统计法规、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