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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社会公众评价。由州目标办组织部分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对象和专家学者的代表,对州直部门服务意识、服务能力、服务效率、服务成效以及完成重要专项工作、重大民生工程等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并给予0-10分的评价打分,采取算术平均法计入部门的目标绩效得分。 第十四条 州直部门目标绩效管理实行州委主要领导特别加分、创先争优加分和特殊情况扣分。 (一)州委主要领导特别加分。州委主要领导可对年度工作特别优异的州直部门给予5-10分的特别加分。 (二)创先争优加分。获得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每项加2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2分、1.5分、1分;获得国家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表彰的,每项加1.5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1.5分、1分、0.5分;获州委、州政府表彰的,每项加1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1分、0.8分、0.5分;获得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共同行文表彰和通报表扬的,每项加0.5分。奖励加分由部门提供依据,州目标办审核后提出建议,报州目标绩效委确定。 (三)特殊情况扣分。 1.批评扣分。部门或主管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扣5分;受到中央国家各部委和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扣3分;受到省级部门和州委、州政府通报批评的,扣1分;被中央主要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每次扣2分;被省级主要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每次扣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批评扣分由州目标办提出建议,报州目标绩效委确定。 2.问责扣分。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受到问责,每人次扣2分。问责扣分由州纪委(州监察局)提出建议,报州目标绩效委确定。 3.其它扣分。督查督办、公文处理、信息等工作出现较大问题的;未按时办结人大代表建议意见、政协委员提案或办理不力的;会议迟到或缺席的,由州委州政府目标办根据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的统计情况直接从总分中扣除0.5-2分。 第十五条 目标绩效管理等次确定。 州直部门目标绩效管理得分=客观考核得分×60%+领导评价得分+基层评价得分+社会公众评价得分+州委主要领导特别加分+创先争优加分-特殊情况扣分。 目标绩效管理得分低于70分的为不达标单位,不参与排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参与排名,考评为不达标单位。 (一)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发生重大违纪问题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三)因工作不力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危害社会稳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州直部门目标绩效管理等次按政府部门和党群部门目标绩效管理得分分别排序,分别设一、二、三、四等奖,其中20%为一等奖,30%为二等奖,40%为三等奖,10%为四等奖,目标绩效管理不达标部门不计等次。 年度部门目标绩效管理得分由州目标办汇总,由州目标绩效委提出目标绩效管理等次,报州政府常务会和州委常委会审批。 第五章 目标绩效管理结果的运用 第十六条 部门目标绩效管理结果经批准后,由州目标办分别反馈部门。部门要对照分析,找出薄弱环节,明确改进措施,不断提升绩效。 第十七条 获目标绩效管理一等奖部门由州委、州政府通报表扬,部门优秀公务员评选比例上浮5%。目标绩效管理不达标部门,由州委州政府通报批评,部门优秀公务员评选比例下浮5%,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州委、州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且由州纪委、州委组织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目标绩效管理不达标的,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采取组织处理。 第十八条 每年从公务员津补贴总额中提取30%作为州直部门目标绩效管理奖,年终根据目标绩效考核得分计发。其中,一等奖奖金按基数上浮30%计发,二等奖奖金按基数上浮20%计发,三等奖奖金按基数上浮10%计发,四等奖奖金按基数计发,目标绩效管理不达标部门奖金按基数的70%计发。 第六章 目标绩效管理的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 建立阿坝州目标绩效管理委员会(简称州目标绩效委),组织实施对州直部门和各县的目标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在州目标绩效委的领导下,州目标办负责目标绩效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州目标绩效委的领导下,州直有关部门按照分工,提供州直部门目标绩效评估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