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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阿委办[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2-08
【实施时间】 2010-0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9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州直部门目标绩效管理暂行办法》、《阿坝州各县目标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1.8
  
  副高
  
  1.6
  
  
  
  中级
  
  1.4
  
  助理及以下
  
  1.0
  
  
  
  高级技师
  
  1.5
  
  技师
  
  1.3
  
  
  
  高级工
  
  1.1
  
  中级工及以下
  
  1.0
  
  二、州直部门目标绩效管理奖计算公式
  
  公务员年终目标绩效管理奖=从公务员津补贴中提取的奖金基数×所在部门年终考核等次系数×职级系数
  
  阿坝州各县目标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全州目标绩效管理工作,加强州级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全面完成州委、州政府年度目标任务,推动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委、县人民政府。
  
  第二章 目标绩效管理内容
  
  第三条 各县目标绩效管理的内容分为两大部分:客观考核和主观评价。
  
  第四条 客观考核指依据省委、省政府下达我州的年度工作目标,州委、州政府确定的当年奋斗目标和重点工作,编制各县目标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各县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效能建设进行客观考核。
  
  第五条 主观评价是指州委、州政府领导,州人大、州政协主要领导对各县经济社会发展、民生、稳定等情况以及贯彻州委、州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效能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章 目标绩效指标体系
  
  第六条 各县目标绩效的内容主要是省委、省政府下达我州的年度工作目标、完成州委全委会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奋斗目标以及州委、州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
  
  第七条 按照州委、州政府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确定的非均衡发展战略,对各县实行差别化目标管理。
  
  第八条 各县目标主要分为经济发展目标、重点工作目标、社会发展目标、保证目标四大类。具体子目标内容和分值每年根据州委、州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进行设置。
  
  经济发展目标。主要考核各县GDP、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等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业、旅游业、农牧业发展以及招商引资等情况。
  
  重点工作目标。主要考核当年州委、州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社会发展目标。主要考核各项民生工程、安全生产以及其他社会发展指标完成情况。
  
  保证目标。主要考核重大决策落实情况、党的建设以及社会政治稳定等情况。
  
  第九条 目标的分解与下达。每年由州委州政府目标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当年州委、州政府确定的全州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设置目标任务体系,分解目标任务,经州目标绩效委审核后,报州政府常务会和州委常委会审批,于当年3月底前下达到各县。目标任务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确因重大客观因素需要调整的,必须于当年8月底前书面报州委州政府目标办,经州目标绩效委审定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目标绩效管理的实施
  
  第九条 各县目标绩效管理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采取目标任务考核和领导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各县目标绩效评价采用百分制。各县目标任务考核结果占80%的权重,领导评价占20%的权重,其中:州委书记评价占10%的权重,州长评价占5%的权重,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州政协主席、州委常委、副州长的评价采取算术平均法占5%的权重。
  
  (一)目标任务考核。各县根据下达指标的完成情况,提供年度目标绩效管理工作自查报告,作为年度目标绩效管理的考核依据之一。州级各相关部门根据各县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对相应指标进行考核,州委州政府目标办审核汇总后按80%的权重计入各县目标绩效管理综合得分。
  
  (二)领导评价。州委书记对各县年度目标绩效管理的评价结论分为0-10分,州长对各县年度目标绩效管理的评价结论分为0-5分,书记、州长的打分直接计入各县目标绩效管理综合得分。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州政协主席、州委常委、副州长对各县年度目标绩效管理的评价结论分为0-5分,采用算术平均法计入各县目标绩效管理综合得分。
  
  第十一条 各县目标绩效管理实行创先争优加分和特殊情况扣分。
  
  (一)创先争优加分。获得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每项加2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2分、1.5分、1分;获得国家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表彰的,每项加1.5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1.5分、1分、0.5分;获州委、州政府表彰的,每项加1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1分、0.8分、0.5分;获得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共同行文表彰和通报表扬的,每项加0.5分。奖励加分由各县提供依据,州委州政府目标办审核后提出建议,报州目标绩效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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