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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2-08
【实施时间】 2010-0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2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统筹城乡发展水平进一步夯实“三农”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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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加快科技创新和推广步伐。大力实施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工程,开展农业重大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联合攻关,开发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技术。对重大农业科技研发,面向全社会进行招标。切实把农业科技的重点放在良种培育上,认真组织实施江苏省优良品种培育工程,加快农业生物育种、智能农业技术创新和示范推广应用。做大做强种子种苗产业,着力培育种子种苗企业,推进育繁推一体化。引进、培养一批农业科技领军人才。深入开展涉农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挂县强农富民工程”、“送科技下乡、促农民增收”活动、“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和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的作用,鼓励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到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工作。深入实施农业信息服务工程,全力打造“12316”农业服务热线、惠农短信发送、江苏为农服务网服务平台,提升农业信息服务水平。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和基础装备建设,充分发挥气象为农服务作用。
  
  11.提高农业对外开放水平。深入实施农产品出口振兴计划,加强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建设,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积极开展农产品境外促销活动,拓展农产品国际市场,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强化农产品出口通关检验检疫服务。推动农产品出口信贷创新,探索建立出口信用保险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风险防范机制。加快建设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加强国际农业科技和农业资源开发合作,制定鼓励政策,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拓展我省农业发展空间。
  
  三、统筹城乡就业创业,进一步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12.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把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体制、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就业培训网络、城镇就业政策向农村延伸,促进农村劳动力多渠道转移就业。建立健全农民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求职登记制度、农村困难家庭就业援助登记制度。加强乡镇、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工伤保险全覆盖,加强职业病防治和农民工健康服务,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全面落实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落实以公办学校为主、以输入地为主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的政策,关心农村留守儿童,切实为农民工子女上学提供方便。多渠道、多形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13.加强农民技能培训。增加资金投入,整合培训资源,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创业培训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民就业创业能力。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制度,加快建立培训、鉴定、就业“三位一体”的农民培训补助机制,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加大对农村劳动力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以奖代补”投入,扩大补助范围,增加补助工种。突出培训重点,对技术含量高、培训成本高、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的工种,提高奖励补助标准。鼓励用人单位加强农民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实施农民和在职职工技能、学历双提升计划,鼓励农民和职工到职教中心或合作办学的乡镇成教中心学习,并享受中等职业教育优惠政策。鼓励新成长农村劳动力参加技能提升学习,有条件的免试进入技工学校,享受相关国家助学金政策。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民开展创业培训。
  
  14.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加强政策扶持,放宽农民创业准入条件,拓展农民创业发展空间。对农民初创的小企业,适当放宽注册资本额度和注册资本到位期限。规划区内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民创业贷款,省财政对贷款农户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返乡创业农民享受与外地客商同等优惠政策。农民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由5万元提高到8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由8万元提高到10万元。落实鼓励农民创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创办商贸、服务型等企业,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加强农民创业基地建设,积极开辟创业场所,引导和鼓励集聚发展。
  
  四、切实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缩小城乡公共事业发展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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