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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协调推进城乡改革,努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 19.积极提升城镇承载能力。本着“降低门槛、放宽政策、简化手续”原则,继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巩固完善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为基本落户条件、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加快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重点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中小城市和县城镇凭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进行户口准入,不得附加其他条件;特大城市、大城市根据本地情况逐步放宽准入条件,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权益。大力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提高小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集聚效应。在小城镇范围内征收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返还乡镇,用于小城镇建设。城市建设维护税新增部分,主要用于村镇规划编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要支持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 20.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力度。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分别不同情况采取确地、确权、确利相结合的办法,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用两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给具备土地登记发证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完成具备土地登记要求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登记发证工作,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开展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市社保、以宅基地使用权置换城镇住房的试点,实现农民向市民的身份转换。积极稳妥推进“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规范有序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新农村建设,主要用于产业集聚发展、支持农民创业、方便农民就近转移就业。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后节约的土地仍属农民集体所有,在县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利益。 21.发展壮大农民新型合作组织。贯彻实施《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制定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登记办法,全面开展登记工作。落实财政规费、税收登记工本费减免政策,加强用地、用电和“绿色通道”等方面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民合作组织的信贷投放。鼓励和引导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人才、网络、设施等优势,搞好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指导服务体系,强化产业发展、市场营销、运行管理等辅导服务。支持各地发展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或行业协会。落实推进供销社改革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 22.加快推进林业改革。全面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任务,加快推进配套改革,激发林业发展活力。规范集体林权流转,支持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全面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亩20元。开展造林苗木、森林抚育补助试点,对林木良种生产使用、中幼林和低产林抚育给予补贴。深化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建立森林采伐管理新机制和森林可持续经营新体系。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办法,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国有林业场圃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创新。 23.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鼓励各地开发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水面等资源,盘活土地、厂房、设备、物业等集体资产,通过招商引资发展农村非农产业和社区服务业,拓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渠道。对于村级招商引资落户县(市、区)开发区、乡镇工业集中区的项目,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要明确一定比例返还给村。农村土地整理新增的建设用地指标,要明确一定比例用于标准厂房和村级创业点建设。规范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行为,建立健全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民群众得实惠的运行机制。 24.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基本完成乡镇机构改革的各项任务,切实强化乡镇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能力。加快建设具有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功能的乡镇或区域性农技推广综合服务中心。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健全乡镇政府基本运转和履行事权的财政保障机制。落实村级运转经费保障政策,最低保障标准提高到每村12万元,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补助。坚持政府引导、分级负责、农民自愿、上限控制、社会赞助、财政奖补的原则,探索建立新形势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有效机制,完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政策。积极探索乡村公益性债务化解办法,严格控制新债,锁定老债,逐步化解。采取以奖代补办法,分两年完成省定1011个经济薄弱村公益性债务化解试点工作。切实加强农村经营管理,搞好农村财务、集体资产、土地承包、农民新型合作组织指导等基础业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