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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机动车尾气和加油站油气污染防治工作。 (1)市交通局负责,加快加气站建设和公交车改烧天然气工作,更新的出租车和公交车全部使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 (2)市法制办、交管局、环保局负责,年内完成《石家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建立我市“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市环保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继续开展尾气年检。 (3)市交管局负责,依据《石家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在二环内主要路段,实施“黄标车”和无标志车辆限行。 (4)市环保局会同市交管局加大路检抽查力度,对尾气超标车辆,实行限期治理。 (5)市交管局要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加速淘汰高污染排放车辆;市商务局负责,市环保局、财政局配合,继续开展黄标车以旧换新业务。 (6)市商务局负责,督促市区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市环保局、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市区加油站油气回收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确保油气回收设施的正常运行。 7、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专项治理。 鹿泉市、市内五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市直部门负责,按照《石家庄市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对市区九个大气监测点位周边4平方公里区域继续开展专项治理。所有施工工地实现绿色施工;所有裸露地面、煤堆、灰堆、料堆实现全部软硬覆盖;道路保持日常整洁;确需保留使用的窑炉、饮食炉灶全部改烧天然气、煤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 8、重点监管区域综合整治。 (1)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对高邑、井陉等地的陶瓷企业;藁城、新乐、正定、无极等地的板材企业;井陉、矿区、平山、元氏煤炭储运和洗煤企业粉尘污染进行集中整治,彻底解决有组织源和无组织源的污染防治问题,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负责制定相关治理标准,并监督实施。 (2)井陉县政府负责,对本辖区的钙镁企业进行整顿、压缩、搬迁、整合,对允许保留的钙镁企业进行综合整治,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3)市环保局组织,鹿泉市、藁城市、正定县、栾城县、市内五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开展石环公路两侧违法企业环境整治行动,彻底取缔小化工、洗浴燃煤小锅炉。 9、秸秆禁烧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各项制度,力争在夏秋两季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 10、实施空气质量预警,对预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1)凡空气质量预测三级和三级以上,根据不同预警级别,发出预警指令,相关部门及重点企业要按照指令要求,采取整改、停工、限产等预警措施。 (2)市环保局负责空气质量预警的发布和预警措施落实情况的统计汇总,并会同市政府督查室、监察局、新闻媒体对预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曝光和问责。 (二)“清流净水”工程 1、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并规范运行管理。 (1)市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按照《石家庄市2008-2010年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强力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确保已经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进水口、出水口COD自动监控装置正常运行;污水处理厂于2010年底前全部完成中控室建设(名单详见附件8)。 (2)市建设局负责,确保桥东污水处理厂于2010年4月底前实现满负荷运行,并达到国家一级B排放标准;升级改造工程于2010年9月底前完成,并投入试运行。 (3)市城管局负责,确保桥西污水处理厂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工程。 (4)市园林局负责,确保2010年9月底前完成西北水利防洪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并正式投入试运行。 (5)栾城县、赵县政府和石家庄循环经济化工示范基地管委会负责,加快栾城县、赵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和良村南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建设进度,2010年底前建成并通过验收。 (6)市规划局及各县(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新建项目排水必须按雨污分流设计,与市政排水管线接通管的前端,须设置检查井,否则不予审批有关手续。市城管局及各县(市)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职责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督,雨污管线要分别接入相应市政管网,未按要求设置检查井的,不予审批有关手续。 (7)市城管局及各县(市)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放污水的监管,定期对排水单位的排水水质、水量以及污水管网内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排水监测档案。排入污水管网的污水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未设置检查井的,不予发放《排水许可证》,确保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满足设计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