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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发[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2-04
【实施时间】 2010-0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4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碧水蓝天2010行动计划的通知

[接上页]

  (8)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管,其排放污水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一级标准的,征收污水排污费,并依法处罚。
  
  (9)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制药、化工、造纸、淀粉等重污染企业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控制标准的备案管理及日常监管,明确企业废水排放控制要求,并定期公告。
  
  (10)市发改委、环保局负责,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厂但无故不运行的,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到2010年6月底,如赞皇县、新乐市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及再生水处理工程仍未通过验收并投入正式运行;栾城县和赵县污水处理厂二期、灵寿县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工程仍未开工建设,市发改委、环保局暂停审批上述地区所有增加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到2010年9月底,无极县城北工业区污水处理厂以及赵县、无极县、栾城县、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仍未通过验收并投入正式运行,市发改委、环保局暂停审批上述地区所有增加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2、强化排污企业监管。
  
  (1)市环保局负责,严格执行排水单位的排污许可制度。相关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各级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年检。
  
  (2)市环保局负责,对污水处理厂以及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排水单位的排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对废水直接排入主要河流的现有企业,2010年其入河排污口水质COD浓度控制在130mg/L以内,否则,由有关县(市)、区政府责令停产治理。
  
  (3)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全面整治制浆造纸企业。按照省政府要求,全市所有废水未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制浆造纸企业,废水排放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特别排放限值,达不到标准的一律停产治理(名单详见附件9)。
  
  (4)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按照“园区向城镇集中、企业向园区集中”的“两集中”原则,除城市污水处理厂外,全市原则上不再新设立入河排污口。新建化工、制药、农药、印染、制革、酿造、制浆造纸及涉及重金属排放等水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须进入工业集中区,且工业集中区已进行规划环评。
  
  (5)强化农村水环境治理。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废水排放管理意见》,进一步规范企业废水无组织排放行为,有效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3、加强水源地保护与管理。
  
  (1)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立直接排污口,并按照国家规范完成立标工作。
  
  (2)灵寿县政府负责,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工程于2010年底前投入使用,取缔地下水源保护区排污口。
  
  (3)平山县政府负责,市财政局、水务局、环保局配合,以下槐镇、西柏坡镇、温塘镇为试点,开展滹沱河支流环境综合治理,对位于岗黄水库上游镇政府所在地进行综合整治,因地制宜地建设前置库、人工湿地等生态修复工程,确保入滹沱河水质达标。
  
  (4)市法制办会同市环保局,2010年6月底前完成《石家庄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修订报审工作。
  
  (5)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务局、财政局、新乐市和正定县政府,年内启动并实施在滹沱河、沙河、磁河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各建设1眼水质监测井工作,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和评价,确保饮用水质量。
  
  (6)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2010年6月底前划定本辖区的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在非禁养区新建养殖场的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户,由有关县(市)、区政府于2010年10月底前制定规划,限期搬迁或关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石家庄市碧水蓝天2010行动指挥部,市委副书记、市长艾文礼任总指挥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栗进路,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大虎,市人大副主任傅世武,市政协副主席李天印任指挥长,成员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以及市环保局、监察局、公安局、建设局、城管局、规划局、园林局、交通局、交管局、发改委、工信局、水务局、军地协调办和铁指办主要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大虎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董玉辉、市环保局局长张炬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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