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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组织制订的《宁波市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宁波市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应急咨询机构 3预防预警 3.1信息监测 3.2事件预防 3.3事件预警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2应急启动 4.3指挥协调 4.4扩大应急 4.5安全防护 4.6信息发布 4.7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2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2应急物资保障 6.3应急经费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7.2预案演练 7.3责任与奖惩 8附则 8.1预案管理部门 8.2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港口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促进港口安全生产。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分类分级 1.3.1事件分类 港口突发事件是指宁波港域(含甬江港区、北仑港区、镇海港区、大榭港区、穿山港区、梅山港区、象山港港区、石浦港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航道中断、港口瘫痪或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港口作业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 (1)港口作业事件。主要包括危险货物泄漏爆炸事故、环境污染损害事件、引航事件和紧急运输事件等。 (2)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设施安全事件、偷渡、走私等涉外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和生物灾害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通常相互交叉和关联,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3.2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港口突发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事件 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或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特大生态环境灾害;或造成特大公共卫生危害;或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启动国家级应急响应。 (2)Ⅱ级(重大)事件 港口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5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造成重大公共卫生危害;或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启动省级应急响应。 (3)Ⅲ级(较大)事件 港口遭受较大损失;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造成较大生态环境灾害;或造成较大公共卫生危害;或超出事发地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启动市级应急响应。 Ⅲ级(较大)事件的应急处置,原则上由市政府授权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负责。 (4)Ⅳ级(一般)事件 港口遭受局部损失;或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造成一般生态环境灾害;或造成一般公共卫生危害。 Ⅳ级(一般)事件的应急处置,原则上由县级政府及其港口管理部门负责。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宁波港域内发生的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县级政府及其港口管理部门应急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负责处置的港口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人命救助和船舶污染事故的应对工作分别适用《宁波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宁波市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宁波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