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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电力行政管理,建立和完善我市电力管理工作长效机制,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促进我市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电力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一)加强领导。各县(区)要加强对本地电力管理工作的领导。县(区)人民政府应明确一位分管领导,负责协调辖区内的电力管理工作。要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电网建设、电力协调领导小组,扎实推进电网建设,加大电力供需协调力度。 (二)明确职责。我市电力管理实行“属地为主,部门协作,条块结合,分工负责”的原则。 1.市、县(区)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是当地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负责本辖区内电力生产、供应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县(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调整电力管理职能的要求,明确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电力管理职能职责,完善相应机构,配齐专业管理人员,实行电力归口管理。 市、县(区)电力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电力业务许可、电力调度运行进行管理,维护电力市场公平交易,开展电力行政执法,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对电价实施监管,负责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订重特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健全重特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2.市、县(区)安监、物价、国土资源、公安、水务、规划和建设、环保、林业、质监、交通、消防、工商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涉及电力建设、生产、使用和电力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3.凡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从事电力建设、电力生产(含厂矿自备电站、厂)、电网经营的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接受属地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做好电力用户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的技术指导。 4.我市城乡所有电力用户应当认真执行电力使用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电力行政部门和供电企业的指导,配合当地供电企业搞好计划用电、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工作。 二、做好电力行业发展规划,促进电力事业协调发展 (一)做好规划。市、县(区)电力管理部门要根据我市电力资源情况,围绕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家电力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共同做好电力行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电力发展相关问题,促进电力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各县(区)要根据本县(区)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求,做好电力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及时报市级电力管理部门备案。市、县(区)两级电力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确保市与县(区)之间、县(区)与县(区)之间电力基础设施与其它设施之间相对接。 市、县(区)电力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力企业实施电力建设规划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搞好协调。有关部门要搞好电力建设及生产协调,创造电力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正确处理好有关补偿问题,协调处理好电站及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通道有关问题,保障电力建设、生产正常进行。 (三)完善工作联动机制。同级经委(经济和商务局)、发改、投资促进部门在技术改造、基本建设、经济发展规划和招商引资工作中,要加强信息联系,建立长效工作联动机制,建立大宗项目用电负荷资料库。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要及时掌握新建或技改大宗用电项目的负荷情况,纳入年度电力电量供需方案和中短期负荷发展规划。 三、加强电力生产运行监督管理,维护电力市场稳定 市、县(区)电力管理部门要按照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加强电力生产、供应与电网运行的监督管理,保障电力生产供应的正常进行。 (一)建立电力监管信息系统。市、县(区)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逐步建立和规范电力管理信息系统,定期或不定期向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调取相关文件、资料和报表。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按照电力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报表。 (二)加强电力市场运行监管,规范电力市场秩序。 1.电力管理部门要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划分和供电业务许可有关工作,按规定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和供电营业窗口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