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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办[2010]41号
【颁布时间】 2010-02-02
【实施时间】 2010-0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9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2009-2020年)主要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接上页]

  六十八、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要将科研人员开展自主创新及其成果产业化情况作为重要评价条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
  
  六十九、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转让和成果创造者的合法权益要以市场经济和法律手段提供保障。(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落实。)
  
  七十、创新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机制,鼓励以企业为中心,与高校、科研机构及重要用户建立以契约化为保障、以利益为纽带的各类技术创新合作组织,引导和推动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人员更加积极主动地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七十一、引导和支持企业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成为自主创新主体和创新资源投入的主体。把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能力作为企业申请政府科技经费支持的重要条件,作为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七十二、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把财政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确保财政科技投入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七十三、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和成果转化项目,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由市人行、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七十四、建立健全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信用担保制度,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行负责落实。)
  
  七十五、在全市开展创新知识学习教育活动,积极推动自主创新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加强对人民群众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的教育培养,使自主创新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由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局、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七十六、把自主创新知识教育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各级干部的自主创新意识。(由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负责落实。)
  
  七十七、大力宣传在自主创新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先进典型特别是科技创新的领军人物,引导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倡导创新价值观,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积极培育和大力提倡团结协作、开放包容、博采众长、兼容并蓄的团队精神。(由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八、发挥政府奖励的杠杆和引导作用,对在自主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重奖。(由市科技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七十九、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加强科学技术普及,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不断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由市科协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八十、鼓励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开展群众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和技术推广活动,形成人人重创新、人人搞创新的生动局面。(由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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