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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巩固和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上网阳光采购工作成果,积极推进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工作。纠正和查处截留、挪用、套取、贪污卫生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医疗服务和收费行为。(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省纠风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中医药局、科技厅) (七)切实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坚决查处失职渎职问题和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监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公安厅) (八)加强专项基金和资金监管。抓好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和救灾救济资金以及政府其他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监管,严肃处理违纪违规问题。(财政厅、审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人行成都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省纠风办、省国资委、省扶贫移民局) (九)巩固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成果。(监察厅、省纠风办、省政府办公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减负办、民政厅) (十)加强对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管。积极推进其与政府主管部门彻底分开,规范其服务和收费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财政厅、监察厅、民政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人行成都分行) 三、加强政风建设 (一)大力整治文风会风,严格控制发文数量、范围和会议数量、经费、规模。(省政府办公厅、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 (二)严格控制庆典、论坛等活动。省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参加企业和社会上举办的庆典、论坛活动,不为这类活动题词,不发贺信(电)。确实需要的,按程序报批。从严控制、管理、规范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参与和赞助举办庆典、论坛、商业演出等活动。(省政府办公厅、监察厅、省纠风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减负办、财政厅、省外办、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法制办) (三)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完善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防止反弹。(省外办、监察厅、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旅游局) (四)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和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格落实公务用车加油、维修、保险定点采购制度。(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审计厅、公安厅、财政厅、监察厅、省国资委) (五)进一步扩大公务卡消费试点,规范公务接待行为;做好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工作。(财政厅) (六)从严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严禁违反规定购建、装修办公用房。(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审计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七)完善政务公开。(省政府办公厅、监察厅、省总工会、民政厅、省法制办、省广电局) (八)规范村务公开。(民政厅、农业厅、监察厅、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 (九)推进厂务公开。(省总工会、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厅) (十)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省政府办公厅、卫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十一)进一步健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热线、互联网站等相结合的政风行风建设监督体系。(省政府办公厅、监察厅、省纠风办、省广电局) 四、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加强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管理措施,对违反规定的,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监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制办、审计厅) 五、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 (一)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6号,按照省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国资党委〔2008〕9号)抓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省国资委、监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计厅、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