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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函[201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6-10
【实施时间】 2010-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6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和省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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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落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国有企业负责人和高层管理人员基本年薪,使其收入与本企业职工收入保持合理比例。合理确定垄断行业职工收入,使其收入与其他行业职工收入保持合理比例。进一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补充保险和职务消费。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进行全面科学考核,避免绩效年薪不合理增长。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高层管理人员收入公开制度。(省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察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审计厅)
  
  (三)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业绩考核、境外国有资产监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对重要经营领域和关键管理环节的监督。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过程的监督,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四川证监局)
  
  六、坚决依纪依法查处腐败案件
  
  (一)进一步拓宽发现腐败案件的渠道。
  
  1.认真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建立定期梳理排查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制度,加大信访问题的督查督办力度。(省信访局、监察厅、公安厅)
  
  2.注重从巡视、审计等渠道发现线索,认真调查处理各类媒体反映的有价值线索。(监察厅、审计厅)
  
  (二)突出重点查办大案要案。严肃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案件,利用职权插手和干预城乡规划、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审批和出让、矿产资源开发、招标投标等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案件。(监察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厅、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审计厅)
  
  (三)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
  
  1.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全面排查工程建设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治理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以及围标串标、违规变更规划、违规调整容积率等问题。(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审计厅、省国资委、环境保护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法制办、省招标局、成都铁路局、人行成都分行、成都电监办)
  
  2.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着力解决违规审批、未批先建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解决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工程建设中的违规征地拆迁、截留克扣补偿金等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成都铁路局、水利厅、商务厅、人行成都分行、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法制办、成都电监办)
  
  (四)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在坚决惩处受贿行为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有行贿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市场准入、经营资质、投标资格等方面加以严格限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治贿办、监察厅、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成都铁路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卫生厅、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法制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成都电监办)
  
  七、深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一)加大行政效能监察力度,拓展效能监察覆盖面,把效能监察从行政审批领域向公共服务领域延伸,从领导机关向基层部门延伸。(监察厅)
  
  (二)积极开展行政效能专项监察,突出抓好灾后恢复重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政务公开、推进藏区跨越发展长治久安决策部署的效能监察。(监察厅)
  
  (三)完善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建好电子监察平台,规范电子监察工作。(监察厅)
  
  (四)强化效能问责,着力纠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监察厅)
  
  (五)深入推进绩效管理工作。(省政府办公厅)
  
  八、深化源头治理腐败工作
  
  (一)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
  
  1.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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