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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1.1.2在计算所需灭火剂的数量时,被转换为自由空气量的启动空气接收器的量应算入机器处所的总量中去。或者,可以从安全阀接一根排放管,直接引向露天。 2.1.1.3应为船员配备安全检查灭火容器中灭火剂数量的设备。 2.1.1.4贮存灭火剂的容器、管路及其相关的受压部件,应考虑到其位置和使用中可能遇到过的最大环境温度按照主管机关同意的实用压力规则来设计。* 2.1.2 安装要求 2.1.2.1灭火剂分流管的布置以及喷嘴的位置应能使灭火剂得以均匀分布。应使用主管机关认可的计算技术计算系统流量。 2.1.2.2除非主管机关另行许可,用于贮存除蒸汽以外的灭火剂的压力容器,应按照公约第II-2/10.4.3条规定置于被保护处所的外面。 2.1.2.3系统的备件应存放在船上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2.1.2.4对于阀门布置接入封闭管路的部分,这些部分应配备压力释放阀,且阀门外端应通向露天甲板。 2.1.2.5被保护处所中所有排放管、设备和喷嘴的构造材料的熔点温度应超过925℃。管路及其相关设备应得到足够的支撑。 2.1.2.6应在排放管中安装能够进行第2.2.3.1款要求的空气试验的设备。 2.1.3 系统控制要求 2.1.3.1向被保护处所输送灭火剂所需的管路应装有控制阀,且控制阀上应清楚地标明管路所通往的处所。应作出适当布置防止由于疏忽将灭火剂释放入处所。如装有气体灭火系统的货物处所被用作旅客处所时,在使用期间应切断气体的连接。管路可穿过居住处所,但管路应有相当的厚度,且其气密性在安装后要进行压力试验,试验压头不低于5N/mm2。此外,穿过居住处所的管路只用焊接,并且不得在此类处所内开设排水口或其他开口。管路不得穿过冷藏处所。 2.1.3.2应装有自动音像报警装置,在任何滚装处所和人员通常工作或出入的其他处所释放灭火剂时能自动报警。声音报警装置的位置应能在所有机器工作的状态下在整个被保护处所内都可以听得见,且通过调节声音的压力或声音的格式使该报警装置与其他声音报警装置区分开来。释放前报警应自动启动(例如,通过打开释放箱的门)。警报鸣响时间应根据撤离该处所所需要的时间来确定,但不论如何在灭火剂释放前不得少于20秒。在仅设有就地释放控制的传统货物处所和小处所(诸如压缩机房、油漆间等)则无需安装此种报警器。 2.1.3.3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应便于取放、操作简单,并应成组地安放在尽可能少的不会被受保护处所火灾所切断的位置。为了人员的安全,在每一位置都应备有关于系统操作的清楚说明。 2.1.3.4除非主管机关允许,不得使用灭火剂自动释放装置。 2.2 二氧化碳系统 2.2.1 灭火剂的数量 2.2.1.1除非另有规定,货物处所可用的二氧化碳数量应足以放出体积至少等于该船被保护的最大货物处所总容积的30%的自由气体。 2.2.1.2机器处所所携带的二氧化碳数量应足以放出体积至少等于下列两者中较大者的自由气体: .1 被保护的最大机器处所总容积的40%,该容积不包括机舱棚上部,该部分从舱棚的一个水平面起算,该水平面的面积等于或小于从舱顶到舱棚最低部分的中点处的舱棚水平截面面积的40%;或 .2 包括舱棚在内的被保护的最大机器处所总容积的35%。 2.2.1.3对于2000总吨以下的货船,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器处所未完全隔开,被视为一个处所,则上述第2.2.1.2款所述的两个百分比数可以分别减至35%和30%。 2.2.1.4就本款而言,自由二氧化碳的容积应以0.56m3/kg计算。 2.2.1.5机器处所的固定管路系统应能使85%的气体可在2分钟内注入该处所。 2.2.2 控制装置 二氧化碳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两套独立的控制装置,以将二氧化碳释放至被保护处所,并确保报警装置的启动。一套控制装置用于开启将气体输送至被保护处所的管路的阀门,另一套控制装置应用于将气体从贮存容器中排出。应采取积极的措施以确保其可按照此顺序操作;及 .2 两套控制装置应位于一个标明具体所控制处所的释放箱内。如果放置控制装置的箱子上加锁,则一把钥匙应放在控制箱附近明显位置的设有可击碎玻璃罩的盒子里。 2.2.3 安装试验 在对系统进行安装、压力试验和检测后,则须进行下述: .1所有管路和喷嘴内自由气流的试验;和 .2报警设备的功能试验。 2.2.4 低压二氧化碳系统 若为符合本条规定安装了一低压二氧化碳系统,则应适用下列要求: 2.2.4.1系统控制装置和冷藏设备应位于贮存压力瓶的处所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