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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2.4.2液体二氧化碳的额定数量应在1.8至2.2N/mm2 的工作压力下贮存在瓶内。容器内通常的液压应限制在提供足够的蒸汽空间以允许液体在根据压力释放阀设定所取得的最大贮存温度下的膨胀,但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95%。 2.2.4.3应提供装置用于: .1 压力测量; .2 在不超过释放阀设定时的高压报警; .3 在不低于1.8N/mm2时的低压报警; .4 对筒进行填充的带有止回阀的支线管路; .5 排放管; .6 安放在筒上的液化二氧化碳的数量显示器; .7 两个安全阀。 2.2..4.4 两个安全释放阀的布置应使其中一个阀门与瓶连接时另外一个即可关闭。释放阀的设定不得小于工作压力的1.1倍。每个阀门应能使在压力升高不超过设定压力20%的条件下释放灭火状态下产生的气体。应从安全阀门直接排放至外面。 2.2.4.5筒和永久性装有二氧化碳的通外管路应有绝缘装置以防止设备在切断能源后,在45℃的环境温度且初始压力等同于冷藏装置启动压力的情况下安全阀在24小时内工作。 2.2.4.6筒应配备两套完全独立的自动专用冷藏装置,每套冷藏装置均配有一压缩机和相关的主马达,蒸汽机和冷凝仪。 2.2.4.7每套冷藏装置的冷藏能力和自动控制器应保证在温度高达32℃和周围气温高达45℃持续24小时在海上工作的条件下所需要的温度。 2.2.4.8每一套电气冷藏装置应由主电源汇路排通过单独的馈电线供电。 2.2.4.9如必要,供给冷藏机的冷却水应至少由两个循回泵提供,其中一个循回泵作为备用。备用泵可以是用作其他用途的泵,但是备用泵用作冷却的用途不得干扰船舶的任何其他基本功能。冷却水应至少取自两处海水接口处,最好一处在左舷和一处在右舷。 2.2.4.10应在截门阀隔离的每一处管路部分且压力累积可能超过任何部件设计压力的地方,安装安全释放装置。 2.2.4.11在下述条件下,应由中央控制站给出声音和图像报警: .1 根据第2.2.4.2款,筒中压力达到低限值和高限值时; .2 任何一个冷藏装置不能工作时; .3 达到筒中最低允许的液体水平。 2.4.4.12如果系统要为一个以上的处所工作,则应设置二氧化碳排放数量控制装置,如在控制位置的自动计时器或精确的数量标识器。 2.4.4.13如果配备了自动控制二氧化碳额定数量排入被保护处所的装置,则其也应可以进行人工控制。 2.3 蒸汽系统的要求 供给蒸汽的一个或数个锅炉每小时应能对最大一个被保护处所的总容积每0.75m3至少供给1kg的蒸汽。除了要符合上述要求外,该系统在所有方面应由主管机关确定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2.4 使用燃料燃烧后的气态产物的系统 2.4.1 总则 如在船上生产除二氧化碳或第2.3款所允许蒸汽以外的气体,并用作灭火剂,则该系统应符合2.4.2款的要求。 2.4.2 系统的要求 2.4.2.1气态产物 气体应是燃料燃烧后的气态产物,其氧气含量、一氧化碳含量、腐蚀成分以及任何固体可燃成分的含量均应降至允许的最小量。 2.4.2.2灭火系统的能力 2.4.2.2.1 如在固定式灭火系统中使用此种气体作为保护机器处所的灭火剂,它应与使用二氧化碳作为灭火剂的固定式系统提供等效的保护。 2.4.2.2.2 如在固定式灭火系统中使用此种气体作为保护货物处所的灭火剂,应有足够数量的此种气体,使每小时能供给自由气体的体积至少等于最大一个被保护处所总容积的25%,并能持续供气72小时。 2.5 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等效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等效于第2.2至2.4款中规定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应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予以认可。*” *** *ISO出版物-9809/1:可填充式无缝钢气筒(设计、构造和试验); ISO-3500:无缝钢二氧化碳筒。对于船上的固定式灭火装置,具体说明船上固定式灭火装置使用的无缝钢二氧化碳筒的主要外部尺寸、附属件、填充速率和标识,以便加快相互交换能力; ISO-5923:防火-灭火剂-二氧化碳; ISO-13769:气筒-戳记标识 ISO-6406:无缝钢气筒的定期检查和试验; ISO-9329,第1部分:压力用无缝钢管-技术交付条件-第1部分:具有特定室温性能的非合金钢; ISO-9329:第2部分:压力用无缝钢管-技术交付条件-第2部分:具有特定升温性能的非合金钢和合金钢; ISO-9330,第1部分:压力用焊接钢管-技术交付条件-第1部分:具有特定室温性能的非合金钢; ISO-9330,第1部分:压力用焊接钢管-技术交付条件-第2部分:具有特定升温性能的非合金钢电阻和电导焊接非合金钢管和合金钢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