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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第26号
【颁布时间】 2010-06-08
【实施时间】 2010-07-01
【法规编号】 4825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第26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国际救生设备规则》和《代表主管机关行事的组织授权的导则》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接上页]

  * 参见《批准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等效于安全公约提及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修正导则》(MSC/Circ.848号通函)和《批准机器处所等效于安全公约提及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固定式烟雾灭火系统的导则》(MSC/Circ.1007号通函)。
  
  附件3:
  
  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的修正案
  
  第I章
  
  总则
  
  1现有第1.2.2款的第.2项由下述内容代替:
  
  “.2在-30℃至+65℃的气温范围内存放而不致损坏,且就个人救生设备而言,除非另有具体规定,应在-15℃至+40℃的气温范围内仍然可用;”
  
  2现有第1.2.2款的第.6项由下述内容代替:
  
  “.6为国际橙色或鲜红的橙色,或者对有助于海上找寻的部位涂上鲜明易见的颜色;”
  
  第II章
  
  个人救生设备
  
  3第2.1.1.7款中“足以操作迅速抛投装置”一词被“不少于4kg”一词代替。
  
  4第2.1.3款中,“和”一词从第.4项的末尾移至第.5项的末尾,并增加下述新的第.6项:
  
  “.6配备一迅速抛投装置,该装置将自动投放和启动信号及相关的与救生圈相连的自亮灯,其质量不超过4kg。”
  
  5现有第2.2节由下述内容代替:
  
  2.2救生衣
  
  2.2.1 救生衣的一般要求
  
  2.2.1.1救生衣应在被火完全包围的2秒钟内,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
  
  2.2.1.2根据表2.1,应提供三种尺寸的救生衣。若一救生衣完全符合两种相邻尺寸范围的要求,则其可以标明两种尺寸范围,但具体的范围不得再分。根据表2.1,救生衣应用体重或身高标明或同时用体重和身高标明。
  
  表2.1 - 救生衣尺寸标准
  
  
  
  
  
  救生衣标志
  
  婴孩
  
  儿童
  
  成人
  
  
  
  用户尺寸:
  
  
  
  
  
  
  
  
  
  体重(kg)
  
  小于15
  
  15或以上但小于43
  
  43或以上
  
  
  
  身高(cm)
  
  小于100
  
  100或以上但小于155
  
  155或以上
  
  2.2.1.3如果一成人救生衣不适合体重高达140kg、胸围为1750mm的人员,则应提供适当的附属件使其能系于此类人员的身上。
  
  2.2.1.4通过与适当尺寸标准值的救生衣性能的比较对救生衣在水中的性能进行评估,例如符合本组织建议的参照测试装置(RTD)。*
  
  2.2.1.5每件成人救生衣的结构应:
  
  .1能使75%完全不熟悉救生衣的人在无人帮助、指导或事先示范的情况下在1分钟内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2经示范后,所有人员都能在无人帮助的情况下在1分钟内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3明显地只能用一种方式穿着或反穿,即使错误穿着,对穿着也不会造成伤害;
  
  .4将救生衣系固于穿着者的方法应为快速和正面的封闭方式,而无需打结。
  
  .5穿着舒适;且
  
  .6使穿着者抱紧救生衣从至少4.5米的高度跳入水中或手臂上举从至少1米的高度跳入水中均不致受伤,且救生衣或其属件不移位也不损坏。
  
  2.2.1.6在根据本组织建议案对至少12人进行测试时,成人救生衣在平静的淡水中应具备足够的浮力和稳性,以便:
  
  .1将筋疲力尽或失去知觉人员的嘴部托出水面,平均高度不低于成人RTD规定的平均值;
  
  .2在不超过RTD规定的平均值的平均时间内将在水中失去知觉、脸朝下人员的身体翻转至使其嘴部脱离水的位置,使
  
  .3将其身体从垂直方位向后倾斜,使其平均躯干角度不小于RTD平均值减5°;
  
  .4将头部托出水平面,其平均面部角度不小于RTD减5°;及
  
  .5在以屈折的胎儿的姿势漂浮时,在失去平衡后将穿着者回归至平稳的脸朝上的姿势。*
  
  2.2.1.7成人救生衣应使穿着的人员可作短距离的游泳,并登上救生艇筏。
  
  2.2.1.8除下列规定外,每件婴孩或儿童救生衣性能应与成人救生衣相同:
  
  .1允许帮助低龄儿童和婴孩穿着;
  
  .2应使用相应的儿童或婴孩RTD,而非成人RTD;和
  
  .3可以帮助其登上救生艇筏,但穿着者的灵活性不能小于穿着适当尺寸的RTD的灵活性;
  
  2.2.1.9除了干舷和自我扶正的性能外,婴孩救生衣的要求可以酌情放松,以便:
  
  .1便利看护人营救婴孩;
  
  .2使得婴孩可以系固于看护人,并有助于使婴孩靠近看护人;
  
  .3保持婴孩干燥,带有自由呼吸装置;
  
  .4保护婴孩免受撤离中颠簸和碰撞;及
  
  .5允许看护人监督和控制婴孩的热丧失。
  
  2.2.1.10除了第1.2.2.9款要求的标志外,婴孩或儿童救生衣还应标出:
  
  .1按照第2.2.1.2款的尺寸范围;和
  
  .2由本组织通过的“婴孩救生衣”或“儿童救生衣”标志中所示的“婴孩”或“儿童”字样。*
  
  2.2.1.11在浸入淡水中24小时后,救生衣具有的浮力降低不应超过5%。
  
  2.2.1.12救生衣的浮力不得依赖于使用松散的粒状材料。
  
  2.2.1.13每件救生衣应配备系固第2.2.3款规定的救生灯的设备,使其应能够符合第2.2.1.4.6款和第2.2.3.1.3款规定。
  
  2.2.1.14每件救生衣应配备用细绳系牢的哨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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