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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10-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9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创建“教育强县”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创建“教育强县”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开展创建“教育强县”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二〇一〇年一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2010~2012年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实施意见》(闽政〔2009〕25号),保证教育优先发展,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进一步调动地方办学积极性,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建设人力资源强省,增强教育服务海西能力,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创建“教育强县”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以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巩固扩大“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简称“双高普九”)成果,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和终身教育,全面提升教育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推进人力资源强省建设,为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优先发展原则。进一步落实教育工作的政府行为,不断增强发展教育事业的自觉性、主动性,落实教育基础性、全局性、先导性地位,明确教育发展目标任务、工作重点、保障政策和具体措施,在规划安排、经费投入、项目建设、师资配置等方面体现教育优先发展要求。
  
  (二)科学发展原则。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城乡一体化理念,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突出工作重点,克服薄弱环节,促进高中阶段等各类教育协调可持续发展;统筹国民教育与终身教育,提高国民素质。
  
  (三)改革创新原则。增强教育现代化理念,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优势,创新发展思路,强化发展措施,深化教育改革,不断积累改革成果,形成办学特色,走出一条有福建特色的教育强省之路。
  
  (四)提高质量原则。在保障适龄人口享有平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把提高教育质量作为根本任务,深入实施素质教育,遵循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教育强县”督导评估内容,按照高水平、高要求的定位设置,强化中等职业教育与农村教育,突出教育质量,主要包括教育工作的政府行为、教育发展水平与质量、教育资源配置等三大方面,具体设置“政府教育职责、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教育质量、终身教育、教师队伍、办学条件和教育经费”等九项评估指标(详见附件)。
  
  三、组织实施
  
  (一)创建“教育强县”的总体规划。推进“教育强县”建设,实行全省总量、比例控制,到2012年,全省有10个左右经济及教育基础较好的县(市、区)实现“教育强县”目标;到2017年,全省另有33个左右县(市、区)实现“教育强县”目标,“教育强县”总数达到43个县(市、区),覆盖面达到50%左右。
  
  各设区市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县域经济和教育发展水平,制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教育厅统筹安排后实施。各县(市、区)要积极开展创建“教育强县”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整体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确保“教育强县”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教育强县”的领导管理。创建“教育强县”活动,要在省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教育行政部门为主负责,各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有序推进。督导评估工作由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具体实施。
  
  (三)努力构建新的教育督政制度体系。随着“教育强县”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要重视构建新时期教育督政体系,逐步从现行的“双高普九”与“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简称“两项督导”)结构体系,过渡到“教育强县”与“两项督导”相结合的新的督政体系中来。创建“教育强县”工作要与 “两项督导”评估制度紧密衔接,有机结合。申报“教育强县”省级评估的县(市、区),必须在最近一次的“对县督导”省级评估中获得优秀等次。
  
  (四)“教育强县”督导评估的工作程序。“教育强县”评估验收须经县级自评申报、市级核查推荐、省级评估验收三个程序。县级自评是关键环节,县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自我完善、自求发展的重要性,要根据自查自评发现的问题和市级核查、省级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加强薄弱环节的整改,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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