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1-24
【实施时间】 2010-0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4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办法》、《海西创业英才培养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6.来闽创(领)办企业的引进人才在职称评聘、申请科技项目、科研经费使用等方面按(六)第4、5、6条规定执行。
  
  (六)受聘到我省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引进人才,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省政府给予每位引进人才的补助资金按(五)第1条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为其提供必要的科研启动经费、科研仪器设备和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并在团队建设、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
  
  3.可担任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事)业中高级管理职务(外籍人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引进到事业单位的,不受单位编制、岗位限制;
  
  4.可按其业绩和能力,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时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
  
  5.可申请省级科技项目,所获得的资金用于在闽开展科学研究或项目产业化;
  
  6.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人力成本投入;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不受本单位现有编制、工资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
  
  (七)引进人才享受以下生活待遇:
  
  1.引进人才申购经济租赁房或限价住房,各地各部门给予优先安排。未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不少于120平方米的住房,5年内免租金,或提供相应租房补贴;
  
  2.引进人才的子女可按照本人意愿,选择当地公办学校就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3.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其缴交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同时为海外引进人才未就业的配偶、子女缴交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可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4.在闽创业或工作期间,引进的海外人才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引进的国内人才享受省内相当条件人员同等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5.引进人才的配偶愿意在闽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当地政府妥善安排;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6.引进人才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进境少量科研、教学物品,免征进口税收;进境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7.引进人才的薪酬待遇,本着待遇从优的原则,参照引进人才回国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为其支付住房(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补贴等,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可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八)引进的产业人才创新团队、研发机构创新团队和总部经济创新团队,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1.对承担我省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能突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团队,省政府给予100-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对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且在我省进行产业化、有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创新团队,省政府给予300-500万元人民币的专项工作经费,当地政府给予一定配套经费。
  
  (九)符合引进条件的台湾专家除享受以上相关政策待遇外,还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1.设立闽台专家产学研合作资金,对闽台专家合作开展技术攻关、技术转移、学术交流等活动,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
  
  2.台湾专家申请或与我省专家联合申请省、市科技项目的,给予优先立项;
  
  3.聘请台湾专家担任高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文化场馆、台商投资区、保税物流园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单位、园区的管理职务或专家顾问。
  
  四、引进人才程序
  
  (十)引进人才的工作程序:
  
  1.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定期征集汇总人才需求信息,制定年度引进人才计划,编制引进人才需求目录,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发布;
  
  2.符合条件的人才与用人单位进行对接洽谈。鼓励国际知名猎头公司和人才中介机构来闽开展业务,加强与海外华人华侨社团、留学生组织等的联络,鼓励侨属侨眷和留学生国内亲属推荐、引荐海外华人华侨和留学生;邀请华人华侨、国内专家学者来闽考察交流或参加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活动,加强人才项目对接;在引进人才需求目录之外的急需人才,引进人才单位也可洽谈对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