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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四)鼓励各级政府创业投资资金给予产业人才高地的优质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产业人才高地的产品符合采购要求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优先推荐使用。优先支持产业人才高地申请国家、省科技攻关和重点课题项目。 (十五)产业人才高地中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更加突出以业绩为主的政策导向,其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知识产权拥有量和转化效益等业绩作为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的主要依据。对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评审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对成绩优异、有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开辟绿色评价通道,组建专门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其专业技术资格。 (十六)产业人才高地创新团队领军人才享受省内相当条件人员同等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鼓励产业人才高地为创新团队领军人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或实行政府专项投保。当地政府通过提供经济租赁房、住房补贴或建设人才公寓等方式,优先解决产业人才高地创新团队领军人才的住房问题。产业人才高地创新团队领军人才从确认之日起,3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当地财政给予全额奖励返还;其子女可按照本人意愿,选择当地公办学校就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四、申报程序 (十七)申报产业人才高地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对象填写《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申报表》,按照隶属关系逐级申报,非公有制单位直接向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申报。 2.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提出本地或本部门推荐名单,报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 3.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会同省委组织部及有关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对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评审,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统一命名和授牌。 五、组织管理 (十八)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本辖区内产业人才高地的建设工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相关政策的落实,为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突出抓好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充分调动和发挥引进人才和现有人才的积极性。 (十九)产业人才高地建设管理(包括资金投入)以所在企业或高校、科研机构为主,省直有关部门进行宏观管理。省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对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工作进行规划、部署、指导和督促检查;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具体负责产业人才高地建设的组织申报和评审等工作;省财政厅把产业人才高地建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资助;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对产业人才高地申请的项目,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扶持;省教育厅负责协调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包括产业人才高地创新团队领军人才)子女入学的落实工作。当地财政要安排专门资金,对产业人才高地建设给予配套支持。 (二十)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认定一批,逐步推开。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实行考核评估与资助挂钩的机制,对入选满3年的产业人才高地,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会同省委组织部组织专家对高地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估。对成效显著的授予“海西产业人才示范高地”称号,继续给予支持;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成效达不到管理目标要求的,终止经费资助、取消产业人才高地命名。 (二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海西创业英才培养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9〕5号),加快培养创业创新人才,促进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推动海西产业优化升级和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一)本办法所称海西创业英才(以下简称“创业英才”)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有较强的技术研发或经营管理能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业绩显著,能有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海西产业优化升级的优秀创业创新人才。 (二)创业英才选拔培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能力、突出业绩,面向产业一线,发挥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机制的作用,支持创业英才创业创新,把企业做强做大。 |